证监会打击财务造假 追究"关键少数"人责任成亮点(2)
2021-02-05 15:00法治日报——法制网浏览:次
2020年,是新证券法实施首年。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加大对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追责力度,并将“关键少数”人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从证监会日前通报的2020年证券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可见一斑。
这20起案件中,属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案例多达十一起,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两起,传统各类违法行为七起。
重拳打击财务造假
20起案例中涉及财务造假有六起,每一起都曾广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与往年相比,2020年证监会显然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这与新证券法中还投资者一个上市公司真相、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精神相契合,也与新证券法规定实行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的注册制,形成同频共振。
位列第一的是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查明,从2015至2018年,康得新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数额之巨大、时间跨度之长,实属罕见。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彦认为,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这不仅是2020年证监会严厉处罚的对象,也是证监会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之一。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是从2016年至2018年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形成的。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
臭名远扬的獐子岛利用“寅吃卯粮”、调节利润进行恶性舞弊。证监会查明,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东方金钰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长园集团虚构海外销售,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中健网农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
除上述财务造假案例之外,还有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未披露;凯迪生态年报未披露实控人及大股东信息,隐瞒实控人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信息等五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列入典型案例。
“无论是财务造假案还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从广义角度看,都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刘俊海说,前者是对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即财务报告造假,后者是隐瞒重大信息,甚至将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却不披露。
但两者还是有些差别。投融资专家阮万锦说,财务造假分为发行前注册阶段的审批造假与信息披露义务中的披露造假。发行前注册阶段造假涉嫌欺诈发行,其后果可能遭强制退市;而披露造假涉嫌虚假陈述,只有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才可能引发退市。两者分别在新证券法的第二章证券发行与第五章信息披露之中进行规范。
刘春彦说,财务造假从主观上,一定是故意。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因此,新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相较于信息披露违规更加严格。
追究关键少数人责任
在20起案例中,有五起证监会处罚对象直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这些“关键少数”。
追究“关键少数”人的责任,是因为很多违法案件是因这些人亲自操刀或受其指使,即便与其无直接关系,也是公司治理混乱的一种表现。为此,新证券法加大对这类人的打击力度。
这20起案件中,属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案例多达十一起,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两起,传统各类违法行为七起。
重拳打击财务造假
20起案例中涉及财务造假有六起,每一起都曾广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与往年相比,2020年证监会显然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这与新证券法中还投资者一个上市公司真相、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精神相契合,也与新证券法规定实行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的注册制,形成同频共振。
位列第一的是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查明,从2015至2018年,康得新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数额之巨大、时间跨度之长,实属罕见。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彦认为,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这不仅是2020年证监会严厉处罚的对象,也是证监会确定的2021年重点工作之一。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是从2016年至2018年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形成的。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
臭名远扬的獐子岛利用“寅吃卯粮”、调节利润进行恶性舞弊。证监会查明,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东方金钰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长园集团虚构海外销售,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中健网农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
除上述财务造假案例之外,还有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未披露;凯迪生态年报未披露实控人及大股东信息,隐瞒实控人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信息等五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列入典型案例。
“无论是财务造假案还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从广义角度看,都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刘俊海说,前者是对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即财务报告造假,后者是隐瞒重大信息,甚至将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却不披露。
但两者还是有些差别。投融资专家阮万锦说,财务造假分为发行前注册阶段的审批造假与信息披露义务中的披露造假。发行前注册阶段造假涉嫌欺诈发行,其后果可能遭强制退市;而披露造假涉嫌虚假陈述,只有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才可能引发退市。两者分别在新证券法的第二章证券发行与第五章信息披露之中进行规范。
刘春彦说,财务造假从主观上,一定是故意。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因此,新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相较于信息披露违规更加严格。
追究关键少数人责任
在20起案例中,有五起证监会处罚对象直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这些“关键少数”。
追究“关键少数”人的责任,是因为很多违法案件是因这些人亲自操刀或受其指使,即便与其无直接关系,也是公司治理混乱的一种表现。为此,新证券法加大对这类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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