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网络互助应纳入监管范围
2021-02-04 14:43经济日报浏览:次
近日,美团互助发布公告称,因业务调整,美团互助于1月31日24点正式关停。这是继去年9月百度“灯火互助”下线后,又一款下架的大病互助计划。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偏离主业和逆选择风险不断增加是该计划关闭的主要原因。
网络互助进入大众视野已有4年多时间。2016年,互联网平台进入网络互助领域。2018年,支付宝的加入使得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其后,京东、滴滴、苏宁、奇虎360、美团、小米纷纷布局网络互助业务。
根据设立初衷,网络互助应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互助平台,大家聚在一起,相互帮助。在这里,一个人罹患大病,其他人会分摊费用。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能获得最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障,这也使得网络互助成为大家在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的有效补充,用来抵御潜在的健康风险。
客观来看,网络互助确实具有一定的刚需流量属性。《2020年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网络互助用户79.5%年收入低于10万元,68%的用户完全没有商业保单,72%分布在三线以下城市。网络互助产品加入门槛低,成本低,让这些买不起商业保险的人,也能获得一份保障。而且,网络互助的创新方式更容易触达人群,可以广泛地起到健康保障教育的作用,为商业健康险增加潜在消费人群。
不过,合规性始终是网络互助必须面对的。“水滴互助”“相互宝”等互助平台,都有其相似的地方——均想进入保险领域,但碍于无法跨越牌照门槛,只能“曲线”入场,以互助形式打保险的“擦边球”。
应认识到,虽然网络互助具备很多保险的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险产品。在产品层面,网络互助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费率、保障内容、是否形成资金池等;在管理层面,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监管,使得网络互助暂时还是“监管真空”,不仅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也会面临诸多经营问题。
所以,为了促进网络互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网络互助应与其他平台经济服务领域一样,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可以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覆辙。同时,须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并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等。还要加强同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禁止擅自在APP平台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等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行为。(《农村金融时报》供稿)(责任编辑:刘晓方)
网络互助进入大众视野已有4年多时间。2016年,互联网平台进入网络互助领域。2018年,支付宝的加入使得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其后,京东、滴滴、苏宁、奇虎360、美团、小米纷纷布局网络互助业务。
根据设立初衷,网络互助应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互助平台,大家聚在一起,相互帮助。在这里,一个人罹患大病,其他人会分摊费用。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能获得最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障,这也使得网络互助成为大家在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的有效补充,用来抵御潜在的健康风险。
客观来看,网络互助确实具有一定的刚需流量属性。《2020年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网络互助用户79.5%年收入低于10万元,68%的用户完全没有商业保单,72%分布在三线以下城市。网络互助产品加入门槛低,成本低,让这些买不起商业保险的人,也能获得一份保障。而且,网络互助的创新方式更容易触达人群,可以广泛地起到健康保障教育的作用,为商业健康险增加潜在消费人群。
不过,合规性始终是网络互助必须面对的。“水滴互助”“相互宝”等互助平台,都有其相似的地方——均想进入保险领域,但碍于无法跨越牌照门槛,只能“曲线”入场,以互助形式打保险的“擦边球”。
应认识到,虽然网络互助具备很多保险的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险产品。在产品层面,网络互助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费率、保障内容、是否形成资金池等;在管理层面,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监管,使得网络互助暂时还是“监管真空”,不仅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也会面临诸多经营问题。
所以,为了促进网络互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网络互助应与其他平台经济服务领域一样,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可以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覆辙。同时,须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并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等。还要加强同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禁止擅自在APP平台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等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行为。(《农村金融时报》供稿)(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