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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都有哪些“假把式”(2)

2021-01-12 13:27人民法院报浏览:

点评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拖延或者干扰诉讼有效进行。管辖权异议虽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但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有合理的异议理由和依据,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若利用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应认定为恶意滥用该项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故意逾期举证收到5万罚单

       在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沧区法院确定厦门乙公司15日举证期限于2018年9月8日届满,上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向海沧区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却于2018年9月11日邮寄两组证据和原定开庭当日提交的5组证据材料,导致厦门甲公司无法当庭核对证据和质证,海沧区法院只得取消原定庭审,另行安排下次开庭。
       海沧区法院认为,乙公司逾期至开庭当日提交的5组证据材料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该证据在诉讼前已经形成且为其所持有,其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或者申请延期举证,且其所陈述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行为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浪费了司法资源,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妨碍本院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决定对乙公司罚款5万元。

点评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于诉讼前已经形成且为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提交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因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行为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司法资源浪费等不利后果的,若其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训诫、罚款。(安海涛本报通讯员蒋紫薇张玲玲)(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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