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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金融犯罪也要盯住“关键少数”(2)

2021-01-12 13:26检察日报浏览: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大大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由此可见,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日趋严厉,惩治金融犯罪也是绝不手软。
       金融监管笼子越扎越紧。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运行中,全国出现了多起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及恶性欺诈案件。
       对“私募债券”是否属于刑法条文中欺诈发行债券罪中的“债券”,曾引起不小争论,但中某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案的查处,明确了欺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行为应纳入“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刑事规制范围。这不仅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办理确定了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标准,更是整顿规范债券市场的风向标。
       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股票发行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后,信息披露成为重中之重。当犯罪成本(原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与犯罪违法所得形成巨大对比时,人类的贪欲往往被无限放大。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将刑期上限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罚金取消上限限制,对单位罚金提高至百分之二十至一倍。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情节。
       “关键少数”是严惩重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由承销商与发行人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后销售给投资人。发行流程中,企业自行提供关于资产、财务等材料,会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律师对企业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态和诉讼纠纷进行尽职调查,券商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计师、律师和券商等都是发行债券风险防控关键节点上的“关键少数”。
       本案中,卢某旺是中某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卢某煊是法定代表人,他们对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具有决策权,整个犯罪过程就是由他们策划和推进的。在这过程中,会计师则扮演了一个“包装师”的角色,他们严重不负责任,通过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审计报告,将一个财务状况极其恶劣的企业包装成了一个财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从而使投资人作出错误判断,造成了投资人巨大损失,这是欺诈发行债券行为中重要的环节。
       会计师由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沦为“放水者”,必须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对这些“关键少数”加强监管和制约,才能从源头上避免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甚至违法。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等行为纳入欺诈发行债券罪刑法规制范围;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抓住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违法风险防控的“关键少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投资者风险意识须加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光靠监管是不够的,广大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非公开发行的,对投资者有适格要求,其意图就是在保护投资者。但很多投资者由于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局限,往往会偏听偏信所谓大机构或个人的口头承诺,只看到收益而忽视了风险。某些中介机构为顺利推销产品,对投资者资格审核流于形式,甚至绕过适格限制,千方百计让不适格的投资者成为适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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