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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侵权案:二审改判 三公司赔偿1000余万

2021-01-12 12:57科技日报浏览:

导航电子地图侵权案:二审改判 赔1000余万
聚焦知识产权保护

  导航在手,天下我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手机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然成为多数人出行的标配。基于定位显示、路径计算、引导等功能,电子地图在车联网、自动驾驶、位置大数据行业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成为当前商业竞争中的基础战略资源。
  那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而受到我国法律保护?2020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赔10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导航电子地图不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据介绍,这个案件的上诉人是四维图新公司,被上诉人是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四维图新公司一审时主张,其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如此,这三家公司构成侵权。
  而且,三家公司均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四维图新公司以这三家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这三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合理开支100万元等。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四维图新公司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维图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公司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让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这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对图形作品中地图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认定涉案原告主张的导航电子地图在内容的选择、标注的方式、绘制的特点等特征方面,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符合其关于图形作品中的地图作品的特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冯刚近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对于海量地理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和制图表达的精确性,是电子地图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所在,也是电子地图制作者商业竞争的关键。同时,电子地图的存储、传播方式,使得权利人更容易被以复制、模仿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从这个案件可见,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认知需要不断提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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