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猝死:平台需以"对等原则"维护从业者权益(2)
2021-01-11 14:07新京报浏览:次
我国零工经济平台发展迅速,维护相关从业者的权益,不能再等了。
外卖骑手猝死再引关注。2020年12月21日,饿了么送餐骑手韩某伟在送单途中猝死。事后,饿了么方面对家属表示,韩某伟是通过蜂鸟众包接单,和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给予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引发关注。2021年1月8日,饿了么再发公告称:向身故的蓝骑士致哀,并将人道主义金提升至60万元。这在引发人们广泛同情的同时,也再次将零工经济从业人群权益保护的老话题拽入舆论场中。
作为一种创新型经济模式,当前的平台经济在各种利好政策鼓励下,得以迅速扩大规模,并广泛分布在各行业领域,吸引了上亿人的就业体量。但总体而言,像韩某伟这样的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就业质量并不高,收入不稳定、保障程度低、流动性强,与之相伴的社会风险也不断累积。尤其是遭遇权益纠纷时,平台不免要被质疑。
然而,当前权益问题解决的主导思路可能存在某种路径依赖,即希望通过确立平台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促使平台企业担负起劳动法中的雇主责任。在此次事件中,类似观点也再次出现。
但这样的思路,首先就在法理上存在广泛争论,通过互联网自由接单的众包类型的劳动方式与传统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性劳动存在显著区别,而要把这种就业关系纳入劳动法,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无法达成共识。与此同时,与确立劳动关系相伴的是,庞大的劳动保障成本费用支出,这对于拥有百万乃至上千万就业者的平台企业而言,始终是不愿意承受的。
讨论还在进行,但平台就业人群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社会风险还在与日俱增,这不仅包括一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的工伤、患病、养老的风险,也包括他们在收入降低、缺乏保障,以及由失业演变成为社会弱势人群的风险。因此,是时候尽快对此拿出制度政策了。
2020年7月,国办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这是治理思路的重大转变。
在此次事件中,平台最初给予死者家属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不论从朴素的情感还是从配送员对平台的付出来讲,都有失公平。而舆论压力之下,平台将此金额大幅提升到60万元,则不仅是对家属痛失亲人某种程度的抚慰,也是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我们更希望这都是建立在制度保障基础之上。为此,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我提三点建议。
首先,政府对待平台的态度已从自由发展到适度规制的阶段性转变,平台也该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看到,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已进入到寡头垄断局面,已有足够的利润空间来承担此一责任。这不仅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也是落实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行举措。
其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应是体系性的。平台企业下面依附着大量的劳务派遣公司,对于这种事实清楚的劳动关系,应加强监管,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对于众包类型的平台就业者,探索和建立与其劳动方式相匹配的法律保障制度,尤需探索不与劳动关系认定挂钩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前,四川、浙江等地已有相关保障机制尝试,不妨加以借鉴。
其三,建立行业集体协商制度,也该成为维护平台灵活就业人群劳动权益的新方向。在此机制下,劳动权益事项由行业组织来协商制定,并形成行业规范和劳动标准化体系。这不仅可形成源头预防和解决矛盾机制,同时也将大大改变劳动关系中的单边主义,增进平台与劳动者互信,以协商民主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形成,实现法治到善治的突破。
外卖骑手猝死再引关注。2020年12月21日,饿了么送餐骑手韩某伟在送单途中猝死。事后,饿了么方面对家属表示,韩某伟是通过蜂鸟众包接单,和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给予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引发关注。2021年1月8日,饿了么再发公告称:向身故的蓝骑士致哀,并将人道主义金提升至60万元。这在引发人们广泛同情的同时,也再次将零工经济从业人群权益保护的老话题拽入舆论场中。
作为一种创新型经济模式,当前的平台经济在各种利好政策鼓励下,得以迅速扩大规模,并广泛分布在各行业领域,吸引了上亿人的就业体量。但总体而言,像韩某伟这样的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就业质量并不高,收入不稳定、保障程度低、流动性强,与之相伴的社会风险也不断累积。尤其是遭遇权益纠纷时,平台不免要被质疑。
然而,当前权益问题解决的主导思路可能存在某种路径依赖,即希望通过确立平台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促使平台企业担负起劳动法中的雇主责任。在此次事件中,类似观点也再次出现。
但这样的思路,首先就在法理上存在广泛争论,通过互联网自由接单的众包类型的劳动方式与传统劳动法所调整的从属性劳动存在显著区别,而要把这种就业关系纳入劳动法,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无法达成共识。与此同时,与确立劳动关系相伴的是,庞大的劳动保障成本费用支出,这对于拥有百万乃至上千万就业者的平台企业而言,始终是不愿意承受的。
讨论还在进行,但平台就业人群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社会风险还在与日俱增,这不仅包括一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的工伤、患病、养老的风险,也包括他们在收入降低、缺乏保障,以及由失业演变成为社会弱势人群的风险。因此,是时候尽快对此拿出制度政策了。
2020年7月,国办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这是治理思路的重大转变。
在此次事件中,平台最初给予死者家属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不论从朴素的情感还是从配送员对平台的付出来讲,都有失公平。而舆论压力之下,平台将此金额大幅提升到60万元,则不仅是对家属痛失亲人某种程度的抚慰,也是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我们更希望这都是建立在制度保障基础之上。为此,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我提三点建议。
首先,政府对待平台的态度已从自由发展到适度规制的阶段性转变,平台也该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看到,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已进入到寡头垄断局面,已有足够的利润空间来承担此一责任。这不仅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也是落实中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可行举措。
其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应是体系性的。平台企业下面依附着大量的劳务派遣公司,对于这种事实清楚的劳动关系,应加强监管,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对于众包类型的平台就业者,探索和建立与其劳动方式相匹配的法律保障制度,尤需探索不与劳动关系认定挂钩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前,四川、浙江等地已有相关保障机制尝试,不妨加以借鉴。
其三,建立行业集体协商制度,也该成为维护平台灵活就业人群劳动权益的新方向。在此机制下,劳动权益事项由行业组织来协商制定,并形成行业规范和劳动标准化体系。这不仅可形成源头预防和解决矛盾机制,同时也将大大改变劳动关系中的单边主义,增进平台与劳动者互信,以协商民主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形成,实现法治到善治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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