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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行李箱托运时损坏 航司只赔500元(2)

2021-01-11 14:06北京青年报浏览:

  二是,《中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 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17特别提款权约为人民币 170 元,若按照行李 50 公斤计算,赔偿限额约为人民币8500 元)。
  国内每公斤行李100元的赔偿标准与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相比,相差一倍左右。
  三是,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22 条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 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2009 年 12 月 30 日开始由原来的 1000 提高到 1131 特别提款权,约10000 人民币)。
  四是,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第 1184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精神,承运人对于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一旦以侵权责任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旅客可以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更大程度保障旅客的权益。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首先,原先的责任限额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相对于《民法典》来说属于较低位阶的规定,有类似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其次,原来的责任限额完全不能满足社会情况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到2021年,物价上涨,原来的规定无法满足旅客的实际损害,《民航法》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远远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这说明《民航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与旅客构成旅客运输合同,行李损坏可以适用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同时也涉及侵权责任中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来主张损失。在以侵权主张损失时,旅客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来扩大权益保护范围,更好地弥补损失。在此应该加强《民航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接轨与融合。
  经过20年之后,我国作为世界上民航业发展最快的国家,眼光应当要更加长远,如果不能尽快提高我国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伴随在国内民航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旅客会倾向性地选择有更高赔偿责任限额的其他航空公司,不利于提高我国国内民航公司的竞争力。
  因此《民法典》的适用从法理上、情理上、实践中,都更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
  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我们应该把握以下标准:在与时俱进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与其他国内法律规定相一致。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精神,索赔限额达到约10000元人民币,这样的标准是否能够符合实践中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国内的赔偿限额毋庸置疑是需要提高的,在提高限额的基础上,促使旅客通过《民法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可以考虑的。
  问:如果乘客采取到法院诉讼的方式索赔,应该如何操作?是否有相关的律所专门负责航空索赔?国内是否有小额赔偿快速通道?
  答:我们国内目前没有“小额赔偿快捷通道”。但在北京地区有一个多元化调解中心——北京蓝鹏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再到法院盖章,协议即可生效。
  如果乘客选择诉讼的方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可以在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前期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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