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举证难和执行难等多重困境(2)
2021-01-08 12:30法治日报浏览:次
李梅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白纸一张’,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违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处罚,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置了一道安全屏障,形成物理隔离,同时也在心理上对施暴者造成震慑。”
保护令签发率不高
存在举证难执行难
全国妇联根据收到的信笺、投诉电话及网上调查的结果得出,2020年约有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权的家庭暴力;《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2019年度)》显示,仅2019年,上海全市各级妇联就接待和受理各类矛盾纠纷6996件次,妇联系统接受和处置家庭暴力投诉465件次。根据最高法数据,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相比庞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人群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量并不多。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比例也较低。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5860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718份,签发率仅63%。
据了解,现实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态度往往是“不愿用、不敢用”。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还存在举证难、执行难等困境。
对此,李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加上公安、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部门的协助执行,意味着公权力介入家庭内部,这对传统观念中的“家丑不可外扬”是一种冲击,意味着双方之间再无和好的可能,对于家庭团结和感情是一个考验。因此,就算人们知道有此项制度,也不愿去申请。
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妇联副主席禹妍介绍,很多女性都曾来妇联哭诉求助,他们也会告诉对方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知识,但这两年真正申请的就两个,都是在离婚诉讼期再遭家庭暴力的。如果还没办离婚,很多女性不会去申请。
李梅说,人们之所以不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是对其效果持怀疑态度,以及舆论的压力。从立法角度讲,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发给弱势一方的“护身符”,在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处于弱势终归有其根本原因,是经济、性格、情感、家庭地位等各方面形成的,不会因为一纸保护令就有根本改变。如果本人不够强大,反而可能面临家庭外部舆论的影响,陷于更为被动的局面。
郝佳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和目睹暴力等多种形式。“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举证难问题,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举证相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要简单的多,理应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即可,举证难问题本不应出现。”郝佳说。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如果不能及时取证,事后很难去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即使身上有伤,如果另一方否认,那么伤情是如何形成的也很难认定。”李梅说,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结时限非常短,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留给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非常少。这就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证据尽量全面充分,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尚伟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与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法院有关。基层法院常年案件较多,执行能力有限,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包括监督机能,基层法院往往无暇顾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人民法院只能给予训诫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很难对被申请人有震慑力;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接触等,这些规定原则性太强,司法实务中缺少导向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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