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
PC版

罚当其罪的判决,依法反腐的典范

2021-01-06 12:57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浏览: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赖小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结束后,旁听宣判的法学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受记者采访,畅谈了旁听宣判给他们带来的深刻感受。
  “严惩职务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立场。”在旁听案件宣判后,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士心如是说。赖小民案以顶格刑罚“落槌”,获得了这位法学专家的充分肯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赖小民案件是建国以来犯罪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决定重大项目,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金融管理秩序,他不仅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庭对他判处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刘士心用四个字结束了他的点评:罚当其罪。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对此,在场旁听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深有同感。他用“一个案件胜过千百次说教”表达本案给他带来的震撼。“今天的公开宣判,就是一堂生动的反腐公开课”,杨玉芙感慨地说,“法庭对于赖小民宣判死刑,是对所有贪污腐败人员的巨大震慑,也彰显了我国严惩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根据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竟成为赖小民贪腐敛财的手段。在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国资委一级巡视员孔晓艳看来,这起案件的教训可谓极其惨痛。“这个案件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必须要强化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全方位扎牢国有企业管理的制度笼子,绝不能够让国有资产流失”。这位国资监管部门的干部用一句话总结了她对赖小民案的最大感受:“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慷国家之慨、牟个人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