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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软件直播间"刷流量" 两名不法分子触犯法律均获刑

2020-12-31 14:48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上海12月30日电(通讯员钱宇文)近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宁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姚某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2月,待业在家的吴某某偶然间看到网上有人售卖增加网络直播间流量的软件,便想起了自己的老同学姚某擅长编程。“如果自己也能研发出一款类似的软件,岂不是一本万利的买卖?”吴某某立刻联系姚某,两人一拍即合,谋划在直播热潮中也能“分一杯羹”。在吴某某的指使下,姚某研发出一款“直播神器”,用于虚增某电商平台商铺直播间的流量,几经改版升级,今年2月,姚某将一款集批量导入小号、虚拟增加观看人数、收藏数量、发言互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软件交付给吴某某,并收获了数笔“好处费”。之后,吴某某自己身兼销售、客服数职,积极开拓“市场”,除了将这款软件挂在某平台上售卖,还通过在直播间打小广告的方式向商家兜售。 
  这种暗刷流量的方式操作简单而且效果“不错”。商家下载软件并注册账号后,购买卡密对账号进行充值,不同数量的卡密对应直播间不同量级的活跃度,充值越多,购买的卡密越多,直播间的数据就会越“红火”。为了提高自己店铺直播间的人气和销量,从而吸引更多人来购买商品,不少商家主动联系吴某某。等到直播时外挂这款软件,就会有“僵尸粉”跟主播热情互动,营造虚假的热闹场面,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往往跟风“买买买”。商家坦言经过这么一操作,店铺销量确实有所上升,带货也比之前更容易了。短短三个多月,就有近200个商家找上门来,吴某某和姚某轻松赚进3.2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这一程序存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传输数据进行未授权的获取、增加和修改等行为,属于破坏性程序,不仅影响电商平台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消费者在网购时,常常通过主播粉丝数、直播间人气来选购商品,暗刷流量的作弊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误导。 
  该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伙同姚某向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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