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不枉不纵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2020-12-22 13:09北京青年报浏览:次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向媒体介绍,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如在“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一些“小恶魔”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逃脱法律制裁,如此“一放了之”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如何不枉不纵精准惩戒“小恶魔”?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降低民众安全感。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制,引发不少次生问题。
因而,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拟设定特别程序,在特定犯罪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的做法,体现出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小恶魔”的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有助于让刑法对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应有的安抚,以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从长远看,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没有考虑到其他致人重伤且情节恶劣的情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譬如,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纵火致使多人死亡的,持凶器抢劫致人死亡,持凶器持续不断砍刺他人或其他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但未致死的。这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但其社会危害性包括对被害人的戕害程度和对公众心理的冲击程度,都不亚于故意杀人。
故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必限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少数犯罪,有必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和现行违法犯罪案件特性的基础上作出权衡。将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大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进而既不扩大打击面,将所有低龄犯罪未成年人“一关了之”,也不放纵极端作恶者,不漠视被害人的呼声,以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刘晓方)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如在“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一些“小恶魔”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逃脱法律制裁,如此“一放了之”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如何不枉不纵精准惩戒“小恶魔”?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降低民众安全感。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制,引发不少次生问题。
因而,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拟设定特别程序,在特定犯罪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的做法,体现出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小恶魔”的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有助于让刑法对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应有的安抚,以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从长远看,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没有考虑到其他致人重伤且情节恶劣的情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譬如,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纵火致使多人死亡的,持凶器抢劫致人死亡,持凶器持续不断砍刺他人或其他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但未致死的。这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但其社会危害性包括对被害人的戕害程度和对公众心理的冲击程度,都不亚于故意杀人。
故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必限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少数犯罪,有必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和现行违法犯罪案件特性的基础上作出权衡。将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大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进而既不扩大打击面,将所有低龄犯罪未成年人“一关了之”,也不放纵极端作恶者,不漠视被害人的呼声,以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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