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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技术骨干缘何沦为国企蛀虫(4)

2020-12-11 12:58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

  2019年9月,烟台市委巡察组在对福山区进行巡察期间,发现纪春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相关问题。
  2020年6月,福山区监委依法对纪春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8月,福山区监委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要求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同时,福山区加大同级同类干部的警示教育,做好违法案例的“后半篇文章”,在全区组织开展廉政宣讲进企业活动,对党员和国企领导人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最终,纪春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到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纪委监委 张雅楠)(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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