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咋那么难?(3)
2020-12-07 13:24人民日报海外版浏览:次
专家表示,业委会的法律赋权也不充分,如业委会运作的权利、义务、规范,业委会和居委会、街道、房管机关等部门的权责关系等等,有关法律法规乃至行政规定还缺乏全面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范。“关键是要完善商品房开发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充分保护业主和广大住户的正当合理权益。”陆益龙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较模糊的情况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自身的指导协调职责。在出现业主物业信任不足、规范性文件适用争议等问题时,应依法协调处理,保障业主法定权利不打折扣。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说,业委会成立难,与业主对自身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也有关系,存在业主对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不高、组织者得不到大家信任和认可等问题。
现在摆在业委会面前的两座大山,一座是成立难,另一座是履职难。所以成立业委会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成立之后的履职。这需要花费更多精力,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去执行。
在采访中,郑先生等业主也表示,“业委会成立之后,我们要选举出正直且有公益心的业主来担任业委会成员,监督他们认真履职,不违背当初成立业委会的初心,这才是更重要的。”郑先生说。(记者 张一琪)
延伸阅读
有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