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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女性网络交友诈骗钱财获刑八年

2020-12-02 14:09法治日报--法制网浏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刘阳鸿

       2018年10月,宁某冒充女性并化名欧阳某某,与被害人小王(化名)通过网络游戏平台结识,并逐步建立起了男女“恋爱关系”。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宁某通过虚构家庭背景、父母身份、编造虚假事由等方式,骗取小王给其转账、购买物品,并使用小王的微信、支付宝、京东商城等账户进行个人消费,共骗取小王44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宁某住所内起获手机、平板电脑、手链、手表等物品。随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8万元,并退赔被害人钱款。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基于网络社交软件交友后引发的犯罪并非局限于其中的某一种或是某一类犯罪,涉及的罪名可能辐射到我国刑法中多个罪名,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强奸、强制猥亵;侵犯财产犯罪的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贩卖毒品等十余种罪名。
       法官提醒,公民在进行网络交友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不可轻易信任他人并注意保护好个人的隐私及财物。对于陌生人添加微信好友的,要谨慎审查,不要随意添加;不要向陌生人随意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要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图片、文字或视频,避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造成个人财产、人身等方面的损失。(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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