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易发纠纷,民法典帮你理清家长里短(2)
2020-12-02 13:46正义网浏览:次
小区是我们生活休闲的家园,也是邻里经常发生纠纷的场所:公共空间属于业主共有,能不能放置自家的物品?撩逗别人家的宠物被咬伤,责任由谁承担?今天,检察官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来帮你理清这些家长里短事。
楼道等区域属业主共有,个人有权私自占用吗?
案例:林某最近刚搬了新家,发现对门邻居在门口公共过道放置了较多私人物品。林某觉得不公平,自己也想占用过道放些杂物,遂与邻居起了冲突。业主委员会在了解到情况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大家将楼道的杂物进行清理。因为此事,大家对业主委员会怨声载道,觉得业主委员会损害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检察官解析: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对于楼道公共区域,业主应该如何享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楼道等区域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其他业主都没有权利私自占用,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林某和邻居均不得私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及杂物。
争议焦点二:对于业主私自占用楼道的行为,业主委员会该如何处理?楼道属于公共共有区域,且作为重要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林某及其邻居的行为违背了楼道的主要使用用途,已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行为,具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检察官小贴士
邻里之间应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环境,遵循共有部分的主要用途,尤其是楼道等安全通道,更不能私自占用。在发生邻里纠纷矛盾时,及时沟通解决,并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挑逗邻居宠物被咬伤,责任谁负?
案例:苏某比较喜欢小动物,在小区散步的时候看到邻居养的宠物狗很可爱,就上前挑逗,结果小狗因害怕陌生人将苏某咬伤。苏某要求邻居赔偿,邻居则认为小狗是因苏某的惊吓出现了应激反应,苏某应该自行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解析: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在居住小区内被狗咬伤谁应当承担责任?首先我们要先了解饲养人养的狗属于什么类型。如果邻居养的狗是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不管是因为苏某挑逗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狗的主人都要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邻居养的不是烈性犬,也不能掉以轻心。按照法律规定,当邻居没有给狗拴狗绳,而该狗又咬伤了苏某,那么邻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使能够证明苏某存在故意挑逗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邻居的责任,却不能免除其责任。
楼道等区域属业主共有,个人有权私自占用吗?
案例:林某最近刚搬了新家,发现对门邻居在门口公共过道放置了较多私人物品。林某觉得不公平,自己也想占用过道放些杂物,遂与邻居起了冲突。业主委员会在了解到情况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大家将楼道的杂物进行清理。因为此事,大家对业主委员会怨声载道,觉得业主委员会损害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检察官解析: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对于楼道公共区域,业主应该如何享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楼道等区域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其他业主都没有权利私自占用,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林某和邻居均不得私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及杂物。
争议焦点二:对于业主私自占用楼道的行为,业主委员会该如何处理?楼道属于公共共有区域,且作为重要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林某及其邻居的行为违背了楼道的主要使用用途,已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行为,具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检察官小贴士
邻里之间应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环境,遵循共有部分的主要用途,尤其是楼道等安全通道,更不能私自占用。在发生邻里纠纷矛盾时,及时沟通解决,并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挑逗邻居宠物被咬伤,责任谁负?
案例:苏某比较喜欢小动物,在小区散步的时候看到邻居养的宠物狗很可爱,就上前挑逗,结果小狗因害怕陌生人将苏某咬伤。苏某要求邻居赔偿,邻居则认为小狗是因苏某的惊吓出现了应激反应,苏某应该自行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解析: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在居住小区内被狗咬伤谁应当承担责任?首先我们要先了解饲养人养的狗属于什么类型。如果邻居养的狗是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不管是因为苏某挑逗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狗的主人都要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邻居养的不是烈性犬,也不能掉以轻心。按照法律规定,当邻居没有给狗拴狗绳,而该狗又咬伤了苏某,那么邻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使能够证明苏某存在故意挑逗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邻居的责任,却不能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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