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龄设定:应体现由惩罚到保护的政策趋势(2)
2020-12-01 15:0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五、在20世纪90年代,有三个条约涉及最低刑龄政策。(一)1990年制定的《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有效地重申了《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各缔约国要设置一个最低刑龄条款。(二)1996年的《欧洲社会宪章》是欧洲主要的儿童权利条约。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是负责监督该条遵守情况的机构,其一直坚持对最低刑龄条款进行评论。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认为把最低刑龄规定在12岁以下是与《欧洲社会宪章》第17条不相符的;该权利委员会还认为,在最低刑龄高于12岁的国家,如果降低最低刑龄——任何的责任年龄降低,均是有问题的;通常情况下,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对12岁及更高最低刑龄规定并没有反对意见;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法律和实践对未达到最低刑龄的儿童给予的处遇措施,并认为对低于最低刑龄的儿童采取各种各样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是不恰当的。(三)1996年制定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是国际人权条约的核心之一。该公约涉及最低刑龄的主要内容有:1.各缔约国有义务规定最低刑龄;2.各缔约国可以选择各自的最低刑龄层次,但所选择的最低刑龄须在国际公认的一般限度内;3.各缔约国必须将所选择的最低刑龄平等地适用于男童和女童。
国际法律文本中的最低刑龄政策是发展变化的,从这种发展变化可以看出,第一,国际上对儿童犯罪的态度不断走向理性和成熟,由严厉走向宽和。儿童犯罪是由经济、文化、政治等原因造成的,且儿童由于其所处的阶段也决定了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成年人不同,这需要理性看待儿童犯罪,并且通过最低刑龄和制裁措施的限制保障公平对待儿童犯罪。第二,尽管各国难以就明确的最低刑龄数值达成共识,但主要趋势还是主张规定的最低刑龄不得低于12岁;另外,主流观点认为应把犯罪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为设置最低刑龄的一般原则。第三,几乎均是主张各缔约国继续提高其最低刑龄,而不是降低最低刑龄。第四,儿童在涉嫌犯罪时未达最低刑龄就不能被指控,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责任,更不能以惩罚性的措施对待未达到最低刑龄的儿童。概言之,国际法律文本中的最低刑龄政策,体现了国际对儿童犯罪由惩罚走向保护的趋势。同时,其对实践的影响也很大,比如在《儿童权利公约》获得通过后,有19个国家提高了最低刑龄。因此,为了客观和合理地构建最低刑龄制度,应适当考虑把国际法律文本中的这些最低刑龄政策作为参考。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