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让"冷静期"保障消费"后悔权"
2020-11-24 12:17广州日报浏览:次
冲动办卡可以“一键撤回”了。近日,上海、深圳等多地试点健身房预付卡消费“冷静期”。如果冲动办卡后悔了,消费者可以在7天冷静期内要求退款。
从网络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款,到体验式消费的7天冷静期,消费领域的“后悔权”边界得到进一步扩展,这是一种进步。下一步需要通过完善法规配套建设,把“冲动后的冷静”这一短期“后悔药”炼成整治行业乱象的“长效药”。
目前,7天退款冷静期相关条款多数还限于行业自律,最终退不退款全凭商家自愿。一旦商家拿着办卡时消费者亲笔签名的所谓“不予退款合同”来对峙,就可能一招制敌,让取消订单变成消费者违约,令冷静期陷入空谈。对此,有法律人士提出,体验式消费易造成买家权益受损的原因在于商家占据了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了霸王条款;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承担了过多责任甚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这让取消订单或消费维权变得很难。
怎样让“冷静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呢?不妨探讨“消费冷静期”入法。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后悔权”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冷静期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和商家的义务。
实际上,有的地方已经在体验式消费的细分领域做出了相关立法探索。日前,江苏省针对预付卡消费管理公开征求意见,除了提出15日内无理由退款之外,还尝试建设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公示商家信息、提供风险警示。这一创新不仅让消费冷静期从空中落到了实处,而且为理顺维权渠道、简化维权程序提供了可能。
随着快捷便利成为消费常态,冷静期还应该向其他场景推广,比如直播打赏冷静期、购房冷静期等。当更多消费场景有了冷静和缓冲,就能为消费者的荷包“止血”,还能对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
与此同时,冷静期本身也需要冷思考。目前大部分体验式消费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成本损失,因此在规范商家行为的同时也应探讨成本分担机制,对后悔、冷静做出合理的限制等。
冷静期有法律支撑才能走得更远。对于消费者来说,“后悔药”不能常吃,但可以“常备”。这样也才有可能找到行业监管的“长效药”。 (刘冉冉)(责任编辑:刘晓方)
从网络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款,到体验式消费的7天冷静期,消费领域的“后悔权”边界得到进一步扩展,这是一种进步。下一步需要通过完善法规配套建设,把“冲动后的冷静”这一短期“后悔药”炼成整治行业乱象的“长效药”。
目前,7天退款冷静期相关条款多数还限于行业自律,最终退不退款全凭商家自愿。一旦商家拿着办卡时消费者亲笔签名的所谓“不予退款合同”来对峙,就可能一招制敌,让取消订单变成消费者违约,令冷静期陷入空谈。对此,有法律人士提出,体验式消费易造成买家权益受损的原因在于商家占据了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了霸王条款;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承担了过多责任甚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这让取消订单或消费维权变得很难。
怎样让“冷静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呢?不妨探讨“消费冷静期”入法。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后悔权”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冷静期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和商家的义务。
实际上,有的地方已经在体验式消费的细分领域做出了相关立法探索。日前,江苏省针对预付卡消费管理公开征求意见,除了提出15日内无理由退款之外,还尝试建设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公示商家信息、提供风险警示。这一创新不仅让消费冷静期从空中落到了实处,而且为理顺维权渠道、简化维权程序提供了可能。
随着快捷便利成为消费常态,冷静期还应该向其他场景推广,比如直播打赏冷静期、购房冷静期等。当更多消费场景有了冷静和缓冲,就能为消费者的荷包“止血”,还能对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
与此同时,冷静期本身也需要冷思考。目前大部分体验式消费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成本损失,因此在规范商家行为的同时也应探讨成本分担机制,对后悔、冷静做出合理的限制等。
冷静期有法律支撑才能走得更远。对于消费者来说,“后悔药”不能常吃,但可以“常备”。这样也才有可能找到行业监管的“长效药”。 (刘冉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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