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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婚姻”难注销,症结何在?

2020-11-20 13:03正义网浏览:
  今年8月,河南驻马店女子尚尚(化名)与男友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自己早在2004年就“结婚”了。令她大吃一惊的是,经查询,她在全国5个地方都有结婚登记记录。经四处奔走乃至将3家婚姻登记部门告上法庭,错误婚姻登记问题才得以解决。日前,尚尚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结婚证(据11月1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无独有偶,11月18日的《检察日报》也刊载了件类似的事儿:7年前,在结婚登记第二天就卷走彩礼的“冒名新娘”,让姚先生陷入维权困局:登记撤不了,官司告不赢。直到今年7月,他走进福建省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三级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才成功解决了他的烦心事。
  尚尚和姚先生的“婚姻”都是假的、无效的,这是常识。可为什么注销起来如此艰难?症结在于制度还是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等婚姻无效的4种情形;第11条规定胁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但是,对于冒名登记的“婚姻”,其性质该怎么认定?答案在民法总则里。我国民法总则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违法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婚姻当然无效。
  “冒名婚姻”无效,那错误登记的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冒名结婚进行错误登记,属于内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为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且当然无效,一旦发现应予以注销。事实上,接到尚尚的反映并经查实后,河北定州、围场两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是据此直接注销了登记。
  既然如此,尚尚的另外3件“婚事”怎么又走上诉讼程序?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从登记机关角度来说,可能有两个:工作人员只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而不能结合民法总则、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置,从而导致机械执法、僵化执法,这是执法水准有待提升;害怕麻烦,回避责任,以“婚姻法对冒名登记的情况没有明文规定,注销于法无据”为由不予办理,这就是执法理念的问题了。虽然我国还设置了诉讼程序,尚尚和姚先生最终都通过法律程序解脱了“冒名婚姻”,但相比于登记机关直接依法办理,他们毕竟付出了额外的成本和艰辛。
  法条永远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这就要求执法和司法工作根据具体情形准确适用法律,也期待广大执法司法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尤其是强化为民意识,以更负责、更严格、更积极的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司法实践中既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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