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义务教育“隐性辍学”的困境(2)
2020-11-19 15:04正义网浏览:次
近期,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一起多名未成年少女被性侵害的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存在“隐性辍学”现象。通过对该案所涉未成年被害人及同龄未成年证人进行调查后发现,19名未成年人中,有17人在初中学习阶段长期离校,流连于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而家庭和学校都未能采用积极、有效方式沟通劝返,甚至加重未成年人的逆反、厌学情绪,最终导致上述未成年人辍学离校。辍学离校后的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偏差,有的听从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有的动辄参与寻衅滋事、斗殴,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
“隐性辍学”为何屡禁不止
处于“隐性辍学”状态的未成年人,其日常生活游离在正常青少年应有的状态之外,极易受到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从而偏离正当、合法的人生轨迹。社会各界应当对该未成年人群体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隐性辍学”现象难以完全解决,分析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立法缺失,学校有时“束手无策”。目前立法上未明确约束“隐性辍学”行为,致使相关行为得不到有效防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对于学生无故逃学的现象并没有提供可具体执行的管理措施。2019年,吴兴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未刑事案件显示,存在“隐性辍学”及类似边界行为的学生共计50余名。由于缺乏强制返校措施,学校遇到学生长期无故旷课,大多以劝导为先,无效后要求家长签下承诺书,确保家长及时掌握学生动态,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监管困难,个别教育行政部门“放任自流”。个别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控且未出台有效管控举措,如有的地方教育部门、乡镇未建立流失学生档案,仅依靠学籍掌握学生是否辍学,导致挂学籍的“隐性辍学”现象未被及时发现,丧失了对学生进行劝返的最佳时间。
“隐性辍学”学生重返校园困难重重。一方面,会遭遇同校家长“抵制”。部分家长会以家委会名义给学校施压,抵制部分“隐性辍学”学生返校,造成这些学生难以顺利返校。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隐性辍学”中学生经劝导后愿意返校,但由于其身上有多处纹身,不符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仪表整洁”的规定,校方要求家长带其清洗纹身后入学,但此举遭到家委会全体反对,要求该生转学至工读学校就读。另一方面,会遭遇校方“有条件”返学加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义务教育阶段“隐性辍学”学生再回归校园的流程作明确表述,现实中,学校拥有较大自主权。例如,一未成年人向承办检察官表示,其在初二时因受社会青年影响不愿意继续念书,后经教育希望在初三时复学,但校方告知其需要通过相应考试才能重新入学,但该未成年人因自己长期未学习,课业严重落后,可能无法通过相应考试,而最终选择了辍学。辍学后不久,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如何根治“隐性辍学”问题
很多未成年人真正辍学现象发生前,往往都会有一段“隐性辍学”期,而这期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观念重塑的关键期,为了彻底根治“隐性辍学”问题,建议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采取以下做法:
依法监督,保障权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相关部门对“隐性辍学”现象存在未能有效监管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对暴露的监护、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学习。
明确职责,合力推进。检察机关应联合教育、团委、民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整治及预防“隐性辍学”问题的未成年人关护机制,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对“隐性辍学”现象早发现早处置,同时通过线索移送机制,对存在“隐性辍学”的现象和苗头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通过各部门积极履职,及早干预,督促辍学未成年人尽快返校。
“隐性辍学”为何屡禁不止
处于“隐性辍学”状态的未成年人,其日常生活游离在正常青少年应有的状态之外,极易受到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从而偏离正当、合法的人生轨迹。社会各界应当对该未成年人群体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隐性辍学”现象难以完全解决,分析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立法缺失,学校有时“束手无策”。目前立法上未明确约束“隐性辍学”行为,致使相关行为得不到有效防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对于学生无故逃学的现象并没有提供可具体执行的管理措施。2019年,吴兴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未刑事案件显示,存在“隐性辍学”及类似边界行为的学生共计50余名。由于缺乏强制返校措施,学校遇到学生长期无故旷课,大多以劝导为先,无效后要求家长签下承诺书,确保家长及时掌握学生动态,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监管困难,个别教育行政部门“放任自流”。个别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控且未出台有效管控举措,如有的地方教育部门、乡镇未建立流失学生档案,仅依靠学籍掌握学生是否辍学,导致挂学籍的“隐性辍学”现象未被及时发现,丧失了对学生进行劝返的最佳时间。
“隐性辍学”学生重返校园困难重重。一方面,会遭遇同校家长“抵制”。部分家长会以家委会名义给学校施压,抵制部分“隐性辍学”学生返校,造成这些学生难以顺利返校。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隐性辍学”中学生经劝导后愿意返校,但由于其身上有多处纹身,不符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仪表整洁”的规定,校方要求家长带其清洗纹身后入学,但此举遭到家委会全体反对,要求该生转学至工读学校就读。另一方面,会遭遇校方“有条件”返学加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义务教育阶段“隐性辍学”学生再回归校园的流程作明确表述,现实中,学校拥有较大自主权。例如,一未成年人向承办检察官表示,其在初二时因受社会青年影响不愿意继续念书,后经教育希望在初三时复学,但校方告知其需要通过相应考试才能重新入学,但该未成年人因自己长期未学习,课业严重落后,可能无法通过相应考试,而最终选择了辍学。辍学后不久,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如何根治“隐性辍学”问题
很多未成年人真正辍学现象发生前,往往都会有一段“隐性辍学”期,而这期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观念重塑的关键期,为了彻底根治“隐性辍学”问题,建议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采取以下做法:
依法监督,保障权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相关部门对“隐性辍学”现象存在未能有效监管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对暴露的监护、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学习。
明确职责,合力推进。检察机关应联合教育、团委、民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整治及预防“隐性辍学”问题的未成年人关护机制,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对“隐性辍学”现象早发现早处置,同时通过线索移送机制,对存在“隐性辍学”的现象和苗头等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通过各部门积极履职,及早干预,督促辍学未成年人尽快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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