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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申请商标勿踩“不良影响”禁区(2)

2020-11-10 12:41法治日报浏览:
  理性申请商标勿踩不良影响禁区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当商标法官警示
  “革命小酒”“鬼吹灯”“IIO”……这些虽然抓眼球,可放在商标里总觉得有点不合适。没错,这些在商标领域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一条款也被称之为“不良影响”条款,《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上获悉,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的收案量6年间达33971件,占收案总数的39.1%,其中涉“不良影响”条款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收案量逐年上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研发现,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法官提醒,“不良影响”条款系绝对禁止条款,不以商标已经实际产生不良影响为适用条件。企业进行商标申请时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应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
  设置不良影响条款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且经复审后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称,在此类案件中,该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截至今年8月底,该院2020年对此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为89.4%。
  宋鱼水指出,商标法第十条作为“绝对禁止”条款,凡属其中任一情形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更不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且任何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地请求宣告违反此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理论上,通常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定解释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此规定。例如,“干掉他们”“街头霸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内容及重点也在不断变化,“不良影响”条款后半段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涵外延经历了从模糊到逐渐明确和趋于稳定的过程。现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目的,宋鱼水称,商标法属于广义民法,同样遵循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当商标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商标法通常会优先保护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不良影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化。为了避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有必要设置“不良影响”条款,规制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标新立异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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