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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力 多部新规发力金融消费者保护(2)

2020-10-29 13:18经济参考报浏览:

  此外,我国在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提升方面也存在明显短板。宫尧表示,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创新,监管措施往往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真空期。此时消费者能否正确认知自己的需求、准确识别产品包含的风险,做出理性选择,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能否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短板待补体系建设仍需完善
  专家表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下一步应从制度体系、行业监管、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补齐短板。
  宫尧表示,过去五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跨越,目前已具备较完整的监管框架和机构设置,各项机制成效逐渐显现。央行发布的《办法》提升了法律效力,内容也更加完善,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证券行业仍缺少全面的、高层级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跨行业或创新类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更是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潜在风险。此外,金融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对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数据使用提出更高要求,也对消费者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围绕金融创新中消费者保护,亟须出台效力等级较高且能够前瞻性反映市场发展方向的政策,扎紧金融创新的制度篱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指出,下一步,还应着力压实从业机构相关责任。建议在划分明晰的基础上,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科技企业依法、依约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对相关机构的追责要更切实有效、更有针对性,使责任能够落到实处,推动相关问题在个案、机构层面得到解决,不至于恶化成为群体性事件乃至系统风险。同时,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前沿工具,综合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降低黑色产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干扰,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
  同时,多措并举实施金融消费者教育。宫尧表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项面向全民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制定、体制搭建等多个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力完成。例如,央行自2013年起每年9月在全国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金融机构也广泛参与,围绕储蓄、信贷、保险、支付、理财等主题开展宣传活动,打造了以监管牵头、行业参与模式开展消费者教育的生动样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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