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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标尺、划出底线!揭秘那些首例金融罪案的办理过程(2)

2020-10-27 14:19正义网浏览:

  顾佳介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公司验证是必经的申报环节,跳过这一法定环节则构成我国期货交易基本制度绝对禁止的‘直连交易’,由此取得的速度优势也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经过长达半年的查证,检察机关终于揭开了这起大案的神秘面纱,补齐了伊世顿公司从市场巨额敛财的逻辑链条,即先使用非法直连交易取得报单速度优势,之后以高于行情的买单或低于市场行情的卖单进行申报,在较短时间内将市场上较为靠近行情价格的对手报单抢先成交一空,从而对期货交易的即时行情形成“买单助涨、卖单助跌”的干扰,为下一轮的反向交易提供盈利空间。“这种交易持续时间短、幅度小、买卖方向变换频繁。经过每天数以万次高频交易的反复累积,具有很强的破坏性。”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市场准则,干扰了市场运行,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刑法规定。 
  2016年7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伊世顿公司和3名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审查,还原犯罪事实、明确案件性质、找准法律依据,成功起诉国内首例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案件,为这一新兴金融领域树立标杆、划定底线。法院经审理,最终以该罪对伊世顿公司判处罚金3亿元,并没收全部3.89亿元违法所得,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回应从严监管市场的期待 
  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无独有偶,另一起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近日公开开庭,案件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 
  据悉,早在201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然而该公司的子公司与某旅游投资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项目未实际开展。2015年10月,公司为虚增业绩,由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决定,将《施工合同》中已由他人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子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财务经理秦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财务总监林某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8日,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元,占同期披露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这类案件全国判例少,本市尚无量刑指引。我们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侵害法益等角度入手,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进行了全面审视。”办案过程中,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充分释法说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误区,“季报中的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会计报告,季报造假与年报、中报造假一样,都会构成犯罪”“未受行政处罚不代表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全案事实及四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情节,提出了三档量刑建议,将主刑、罚金、缓刑情况一一明确,有效促成了认罪认罚。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正值我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新《证券法》生效实施等重要改革节点,案件备受市场关注。上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功能,回应了当前从严监管市场、从重打击犯罪的期待。该院还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印发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犯罪风险警示》,对市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信息披露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上市公司对信息的违规披露,不仅有损投资者权益,亦会动摇市场根基,检察官理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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