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买卖“网课”进行集资诈骗?山东一团伙获刑5-10年不等(2)
2020-09-22 11:53检察日报浏览:次
2018年10月,刘某利用赚来的钱给自己添置了一部豪车用来洽谈新业务时充门面。眼看着公司账户金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沈某害怕了,就想分一笔钱后“金盆洗手”。他将想法告知刘某后,被一阵嘲讽,说他眼光不长远,并开始给他构思未来公司开设实体教育培训机构的蓝图。为了能够稳住沈某,刘某拿出一笔钱还了沈某的部分债务,这才使得沈某继续干下去。
然而好景不长,同年11月下旬,平台遭受黑客攻击,投资人数降低,平台资金骤减。为了挽回损失,刘某等人立即启用了一款新的教育App,并进行大规模返利,然而,这些做法仍旧没有扭转公司濒临崩盘的局面。11月25日,刘某、沈某取出公司账户剩下的60余万元,花4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和几部手机及手机卡,40余万元归刘某,剩下的钱其他人瓜分后各自跑路。
就在公司人去楼空的前两天,他们还在对外发布将举行招商会、培训会、参观孔府孔庙、奠基仪式等一系列虚假宣传活动的信息,刘某仍在群内宣传公司即将复苏,鼓动继续上课等言论吸引被害人继续投资。直到12月,所有群一夜之间全部解散,这场依托教育平台实施诈骗的骗局才被揭开真实的面目,此案共造成全国各地32名被害人损失14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检察官精准定性
从侦查阶段到庭审,几名被告人虽然供述了利用App以购买课件返利吸纳资金的犯罪事实,但一直辩解主观上不是故意诈骗,是想通过吸收资金来开实体培训机构,该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检察官深入剖析案件本身,通过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结合所有证据给出精准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核心区别是: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刘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是从公司的运营模式上看,该公司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无其他收入来源来支撑对被害人的所谓“补贴”,是通过后购买课程的被害人所支付的课时费来返还之前被害人的课时费,这种“以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模式没有盈利点,这样运作公司无法长久,其本质同“庞氏骗局”一样;二是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购买豪车自用,在平台关闭后购买二手车出逃,肆意挥霍被害人钱款;三是平台关闭后私分所骗钱款,携款潜逃,更换手机和手机卡,四处躲藏。
从客观方面,刘某等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利用微信群广泛进行虚假宣传,称公司有实体培训机构;在微信群内当托发布到账截图,发表“到账有保证”等言论,除此以外,在微信群建立初期,让内部人员购买网课,并在微信群内发布大量截图,以此骗取其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购买课程入资;在App崩盘的前一天,公司还在虚假宣传以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资金;平台关闭后,刘某仍在微信群内宣传公司正在进行重组、购买课件奖励400元鼓动被害人继续打款,以达到其继续骗取资金的目的。刘某等人实际上无任何返本付息的能力,以高额返利利诱被害人,利用了占便宜的思想诱骗被害人投资,符合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模式。
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集资诈骗套路深,任何打着“高额回报”“短期回利”的幌子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都要特别注意,投资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合理理财,切勿轻信通过建群这类方式进行传播的投资项目,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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