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的流浪狗撞伤人,男子赔了4万元(2)
2020-09-14 12:23 扬子晚报浏览:次
小心了,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它惹事了,你可能要担责——
投喂的流浪狗撞伤人,男子赔了4万元
因为怜悯猫狗等流浪动物,一些市民会自备食物投喂,且选择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然而,喂养流浪动物的方式不对,可能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麻烦。万一这些流浪动物肇事了,投喂人可能就要担责了。近日,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长期投喂的当事人就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A 流浪狗肇事,长期喂养人赔4万元
2019年9月20日,贵州遵义市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在经过某店铺门口时,被一条冲过来的土狗撞倒受伤。昝某某报警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
经警方调查,肇事的是一条流浪狗。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条狗是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的流浪狗,于是协调双方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对此,万某某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自己不应担责。无奈之下,昝某某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某某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后经正安法院审理认定,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某赔偿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B 固定喂养流浪狗,咬伤他人赔偿5500余元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案并非孤例,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2日判决的一起案例中,同样因为投喂流浪狗引发伤人事故,投喂人周某被法院判赔近4000元。
郧西法院经审理认定,当年7月15日,当地居民张某到郧西县某景区游玩,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犬咬伤左腿。周某带张某到当地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6支,并做消炎治疗,共支付费用1810元。同年7月29日,张某因皮肤感染到郧西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天,开支医疗费2329.54元。因经当地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夫妻因饲养牲猪,有流浪犬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周某夫妻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三年来,流浪犬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内吃食。
最终,周某被法院判赔3759.54元。如果算上先期支付费用,周某共赔付5500余元。
法院认为
长期喂养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正安法院相关人士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据介绍,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
该法院人士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法院认为
固定喂养应视作接受为家犬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夫妻几年来以饲养牲猪为家庭经济来源,外来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处,以猪食为生、视被告为主人。被告夫妻未采取彻底、有效措施驱离流浪犬,应视为接受了流浪犬为家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形成,客观上其二人已成为流浪犬的实际管理人。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导致原告入厕时被咬伤,对其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喂的流浪狗撞伤人,男子赔了4万元
因为怜悯猫狗等流浪动物,一些市民会自备食物投喂,且选择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然而,喂养流浪动物的方式不对,可能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麻烦。万一这些流浪动物肇事了,投喂人可能就要担责了。近日,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长期投喂的当事人就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A 流浪狗肇事,长期喂养人赔4万元
2019年9月20日,贵州遵义市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在经过某店铺门口时,被一条冲过来的土狗撞倒受伤。昝某某报警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
经警方调查,肇事的是一条流浪狗。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条狗是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的流浪狗,于是协调双方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对此,万某某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自己不应担责。无奈之下,昝某某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某某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后经正安法院审理认定,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某赔偿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B 固定喂养流浪狗,咬伤他人赔偿5500余元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案并非孤例,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2日判决的一起案例中,同样因为投喂流浪狗引发伤人事故,投喂人周某被法院判赔近4000元。
郧西法院经审理认定,当年7月15日,当地居民张某到郧西县某景区游玩,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犬咬伤左腿。周某带张某到当地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6支,并做消炎治疗,共支付费用1810元。同年7月29日,张某因皮肤感染到郧西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天,开支医疗费2329.54元。因经当地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夫妻因饲养牲猪,有流浪犬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周某夫妻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三年来,流浪犬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内吃食。
最终,周某被法院判赔3759.54元。如果算上先期支付费用,周某共赔付5500余元。
法院认为
长期喂养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正安法院相关人士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据介绍,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
该法院人士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法院认为
固定喂养应视作接受为家犬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夫妻几年来以饲养牲猪为家庭经济来源,外来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处,以猪食为生、视被告为主人。被告夫妻未采取彻底、有效措施驱离流浪犬,应视为接受了流浪犬为家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形成,客观上其二人已成为流浪犬的实际管理人。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导致原告入厕时被咬伤,对其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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