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滥伐林木后转卖获利 三农民均获缓刑
2020-08-26 20:37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益阳8月26日电(通讯员周再明 高明辉)三农民为了牟利,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滥伐林木后再转卖,从中赚取差价,不料均构成滥伐林木罪。8月25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云、王某周、莫某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现年60岁的莫某云、王某周、莫立和三被告人均系桃江县武潭镇农民。2019年5月,被告人莫某云、王某周、莫某和在桃江县武潭镇共同出资以13000元的价格从同村村民莫某某自留山里购买了“小乌泥水库”附近的青山一块,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对青山的杉树林进行砍伐后,再将砍伐的杉树销售给当地的邓某某、薛某合伙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获得赃款人民币22500元,从中赚取差价9000余元,每人分得利润3200元。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为53.67立方米。同年9月,被告人莫某云在本镇以3000元的价格从莫某兄弟手中购买了”小乌泥水库”附近另处青山一块,也是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青山的树木进行砍伐。被告人莫某云将从莫某兄弟中的青山砍伐全部树木均让村民莫某光代为销售给邓某某、薛某合伙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为21.2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云、王某周、莫某和于2019年11月4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均主动向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去、王某周、莫某和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均系主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三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鉴于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现年60岁的莫某云、王某周、莫立和三被告人均系桃江县武潭镇农民。2019年5月,被告人莫某云、王某周、莫某和在桃江县武潭镇共同出资以13000元的价格从同村村民莫某某自留山里购买了“小乌泥水库”附近的青山一块,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对青山的杉树林进行砍伐后,再将砍伐的杉树销售给当地的邓某某、薛某合伙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获得赃款人民币22500元,从中赚取差价9000余元,每人分得利润3200元。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为53.67立方米。同年9月,被告人莫某云在本镇以3000元的价格从莫某兄弟手中购买了”小乌泥水库”附近另处青山一块,也是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青山的树木进行砍伐。被告人莫某云将从莫某兄弟中的青山砍伐全部树木均让村民莫某光代为销售给邓某某、薛某合伙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为21.2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云、王某周、莫某和于2019年11月4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均主动向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去、王某周、莫某和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均系主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三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鉴于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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