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契约精神"? 博士辞职被校方巨额索赔引争议(2)
2020-08-24 18:20华西都市报浏览:次
进展
校方提新仲裁申请,索赔42万
李倩和校方就赔偿金额以及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多次调解和协商无果。
李倩提出,忻州师院在教职工离职赔偿上不应采取多重标准,“要我赔偿51万元,但是在我之前离职的人远远少于这个数目。”她希望,学院应该按照其未满服务期离职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并参照学院向化学系陈某、地理系温某两名教师的索赔金额进行处理。
李倩称,忻州师院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按照程序来办理。而赔偿费用方面,将按照此前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的新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其赔偿42万元。
争议
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
此前,经过媒体报道后,李倩被网友质疑缺乏“契约精神”,有不少人指出,学院培养一个博士不容易,索赔也是情理之中。
对此,李倩并不认同。她告诉记者,她之所以提出离职,并非是背信弃义,而是一种正常的职业需求,“学院确实培养我这么多年,我也很感激,只不过,合理的部分我才会退。”
她认为哪怕是赔偿,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满服务期间离职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达不到学院要求的51万元,“42万元也不合理。”
而对于李倩的意见,该校人事处处长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倩希望享受学院2019年新发布的人才政策,但她是2018年博士毕业后回来的,并不符合规定。
据李倩介绍,校方要求其赔偿42万元,计算方式源于她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 50000 元 ,共 计13.0504万元;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李倩说,目前她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学院为我办理离职,会按照裁决结果,但是我的人事档案里面,会被学院加入处分。”
那么,在现实情况中,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忻州师院认为李倩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表示,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除署名外,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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