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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明确责任完善应对体系(2)

2020-08-03 13:28正义网浏览:
  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明确责任完善应对体系 
  □讲述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中,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职权与责任不明确、物资储备不足等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亟须对突发事件应对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 
  信息发布权下放 
  以疫情的发布为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疫情发布的权力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的职责是收集、上报信息,执行中央的命令。未经请示,地方政府一般无权向社会公布有关传染病的信息。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一旦信息发布不及时,就极有可能导致谣言“跑”在前,严重扰乱公众视听。 
  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果因法律和制度安排不能及时发布信息,可能会导致重大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我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关于传染病的信息可及时发布,并上报上级部门。 
  信息发布应基于事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我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但书规定,即专业人士就事态发展善意评论除外。增加这样的内容,是希望面对虚假信息,执法机关能够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认知能力。一般来讲,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就可以给予一定宽容。这样才能鼓励普通百姓说出问题和事实,即使他们表述得不是很准确,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授予地方政府临机决断权 
  职权与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对能力不足。且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难以预估,责任主体不明确就容易扯皮,进而错失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考虑到不同法律法规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突发事件已作出规定,且突发事件不可能完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来负责,让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就显得确有必要。 
  一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时需寻求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共同负责”的规定有利于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因为“共同”一词确定了地方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上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来,“共同负责”的规定还可以赋予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自主指挥权,这非常重要。 
  因此,我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授予地方政府临机决断的权力,不必事事向上级政府请示后才决定,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及时采取行动,亦能充分统筹调动各种社会资源。 
  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年终考核 
  充足的物资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强有力保障。储备需要预算。现在的问题是储备少、预算低。事到临头,就容易出现物质储备不足的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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