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售假商家被判赔京东商城百万违约金(2)
2020-07-27 20:21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浏览: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具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违约责任。京东商城是国内知名的零售电商平台,商家在京东商城设立店铺,其目的是可以借助平台已经积累的流量、商誉和口碑,吸引更多消费者,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商家应当在享受这种资源的同时,严格遵守合同和平台规则的约定,诚信经营,维护平台内的消费环境。而本案中,商家的售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伦理的恶意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此平台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具体而言,从平台治理成本来看,因为商家的违规行为,京东不得不划出专业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家售假行为的发现、取证、公证、处理和应诉,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诉讼予以处理甚至先行高额赔付,这均属于平台治理所产生的成本;从平台的商誉损失等潜在损失来看,大量商家选择在京东商城上经营,涉及商家及消费者众多,交易金额巨大,商家的售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扰乱平台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平台商誉。平台为管控商家及商品质量,实现自律管理,通过平台规则设定赔付标准,既起到维护网络环境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护平台商誉的作用,其赔付标准具有合理性。
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定售假商家向京东公司赔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判决作出后,商家与京东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所持双方在线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条款的特殊性,以及对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责任等观点,认为京东公司基于管理职责,为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及安全性,保护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进驻平台经营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应该得到合理保护。最终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海量商家入驻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以期能获得可观收益。但网络经营并非法外之地,在线商家的经营活动应当尊法依规进行。平台提供者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情形下,依法对平台使用者享有自主治理权,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平台治理规则,来有效遏制网络生态系统中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护合法合规经营者的商业成就和品牌商誉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系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赔百万惩罚性违约金的案例。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网络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经营环境和购物环境,以司法手段树立起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价值导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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