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整"能否终结自然保护区乱象?(2)
2020-07-24 10:34经济参考报浏览:次
今年2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文件《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以下简称71号文件),全国各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优化工作拉开序幕,地方正在勘界立标,重新明晰自然资源产权。新一轮改革和调整能否解决遗留问题,达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目标,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的呢?
根据71号文件安排,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将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目前不少县市区“三区变两区”的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但一些保护区的负责人表示调整难度很大,“结果肯定会出现调不干净的情况”。
早在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施行时,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7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对生态搬迁、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等逐步退出设置过渡期,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稳妥推进”。但不少管理者表示,“也不是非得调出保护区,退出保护区也是另一种方法”。可从1994年至今,之所以村庄、耕地、牧场等退不出自然保护区,主要是上面没有明确退出保护区的时限,缺少匹配政策和资金,地方始终保持观望。如果这次三区变两区后仍不出台后续政策,保护区里生产、生活与保护自然的矛盾也无法根本解决。
工矿企业退出保护区所需的补偿资金,也严重困扰着地方政府。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违法违规开发问题多见,一些省区市迅速启动了工矿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4年时间过去,不少地方通报了漂亮的成绩单,保护区里的工矿企业确实被清理出保护区了,可由于企业大多都是按地方政府要求“合法依规”建设的,后续对企业的补偿事项却一拖再拖,甚至没了下文,政企纠纷和官司也因此频频上演。
从2018年至今,把西部一县政府告上法庭的林大庆,又去了该县几十趟,终于拿到了其矿业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300万元赔偿。“法院判决县里赔偿700多万元,剩余的钱我跑了多趟要不回来,真是难!”实际上,林大庆已算“幸运”,同在一个国家级保护区的其他3家工矿企业的赔偿问题更遥遥无期。东北地区一位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无奈地说,县里需要处理8家工矿企业的赔偿问题,这几年政府只能当老赖,不敢与企业对话。“我们也没办法,光靠县里的财力,实在赔不起!”
让地方苦恼的新问题还有如何确保“面积平衡”。71号文件要求边界调整后,“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有个县终于从保护区里调整出去村庄、耕地等18万公顷的土地,同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交叉重叠还有17万公顷土地,市里却要求这个县必须再找35亩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地。
强化科学管理
寻求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
自然保护区作为最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存生态系统的“天然基因库”。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已走过抢救性建立、数量和面积快速增长的阶段,现在亟须加强科学调整和严格管理,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及时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过时内容,提高保护区管理科学性。保护区内不少问题和矛盾的根源,在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的部分内容与实际脱节。71号文件结合现实情况,细化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保护区管理的科学性。如《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管理部门“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而此次71号文件不仅允许在核心保护区内开展必要的管护巡护、病虫害防治等活动,同时还做了明确的说明。基层林业部门干部建议,在自然保护地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亟须结合71号文件的精神,对《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自上而下理顺自然保护区内的一切管理事务。“71号文件的精神再好,若转化不成法律法规,原来的条例放在那,问题和矛盾还是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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