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9名大学生注册三百公司卷入诈骗案(2)
2020-07-17 09:21中国青年报浏览:次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去年9月,他们已对情况有所察觉,初步排查出疑似虚假注册企业近300家。但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他们又必须给这些学生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为此,审批局向新区部分单位发函警示。
该函件显示,他们与这些学生曾进行沟通,反复确认申请公司的行为是否出于本人意愿,并告知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事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但对方“均明确表示自己知晓情况,也同意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拒绝和工作人员过多沟通”。
截至目前,该局已接待过3名学生家长的来访,反映情况基本一致:孩子是在某兼职群里得知“靠办公司就能赚钱”的消息,每配合办理一家,就可以从“介绍人”那里得到3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好处费,但办理成功之后,“介绍人”也会把营业执照和公章全部带走,具体用途不明,并承诺3个月后会统一办理注销。经查,3名学生已累计注册公司47家,其中最多的一人达32家。
律师表示出借身份信息风险极大
据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案已成立专案组,正在侦查中,不方便透露更多的情况。从拘留之日起30日内,警方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樊国民律师指出,当前诈骗犯罪猖狂,国家对诈骗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就本案而言,涉案学生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厘清以下几点:在客观行为方面,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主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实际参与到了诈骗行为的实施当中。如果公司注册后主要从事诈骗活动,也要看是否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主观故意方面,学生在注册前是否知悉公司将要进行诈骗,同样也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
樊国民说,从目前相关报道透露的种种信息来看,如果涉案大学生只是注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客观上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仅仅是名义上的管理者,主观上对公司被运用于犯罪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诈骗罪实施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则并不构成犯罪。
樊国民进一步指出,就本案而言,涉事学生和家长当前能做的首先是注销相关企业的登记,避免在此期间企业继续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应积极配合警方查清事实。要充分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不出售、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强调的是买卖行为,要求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进行交易。如果这些学生是在注册公司之后将公司营业执照进行出售,则会涉嫌构成此罪。营业执照不得私下买卖,即便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
“本案的关键是涉事学生是否买卖其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周浩表示,如果涉事学生对犯罪分子的行为不知情,所获得的报酬只是开办公司的劳务费,那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买卖国家公文,也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涉事大学生所赚取的报酬是倒卖其开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所取得的盈利,则涉嫌刑事犯罪。
周浩认为,本案还处于刚被刑事立案阶段,从刑事立案到刑事审判、再到最后的定罪量刑还有很长时间,最终这些大学生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这么多大学生如此草率地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公司后将执照、公章交给他人亦不闻不问,显示出当下高校的法治教育仍存在不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张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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