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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买微信号现象日益猖獗 犯罪分子盯上学生群体(2)

2020-07-08 20:02正义网浏览:

  “如果明知用于不法用途,却仍然租售微信号,用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邓超说,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高用户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租买微信,本质上是网络黑产(灰产)为了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不仅可能导致个人微信账号风险问题,还有可能会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网络空间。”姚理表示。 
  “租售微信号首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你让对方登录到自己的微信账号,那么包括好友信息、朋友圈内容在内的隐私信息就会全部泄露,一些敏感内容会被大幅传播甚至放在线上黑市出售。”对于租售微信号的安全隐患问题,姚理接着分析,“然后就是微信有被盗号的风险。如果交出账号、密码后,对方重新修改密码的话,那么微信号很可能存在要不回来的情况。再就是,会损害自身及亲友的切身利益,对方可能会假扮成微信号主人向好友借钱、恶意营销、传播不良信息等。更为甚者,还可能成为黑产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对方利用买来的微信账号去实施诈骗、洗钱等,微信号原主人就有可能因一时的贪念涉嫌犯罪。” 
  姚理坦言,鉴于租买微信号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大部分的租买场景已经脱离产品本身,从业务和技术层面上进行打击防范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有效打击租买微信号现象,避免用户落入陷阱,“关键还是要提高用户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腾讯会一如既往地配合司法机关加大惩治打击力度,绝不手软。”姚理表示。 
  “用户自身要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强调的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号的相关规定,不轻易将账号密码提供给陌生人。”邓超提醒,微信平台还要加强禁止租售微信号的相关宣传,告诫用户禁止实施此类行为;并从严规定账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从源头上杜绝一证(身份证)多号(微信号)现象的出现。通过加强监管,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防控。 
  基于微信号监管的复杂性和海量化,邓超建议建立央行、银保监会及微信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共同加强对微信号买卖及其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可以尝试开发微信号监管软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便捷性。对于在相关电商平台、微信群聊、QQ等平台中进行微信号买卖的行为,相关平台要加大查处力度,并鼓励其他用户及时举报,针对举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接受民众的举报与揭发,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对微信号行为监管全覆盖。” 
  对于在租买微信号的行为中最容易受骗的学生群体来说,邓超建议,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学生群体兼职工作的管理,为学生兼职就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天上不会掉馅饼”,最后,姚理提醒微信用户,不管在哪里看到类似“租买微信号”的广告信息时,都要保持冷静,不被对方承诺的高利所迷惑。如果在微信里发现这类违规广告,可以通过客户端或进入小程序腾讯110进行举报。(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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