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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被骗千万元广告费,只能自认倒霉?(2)

2020-07-02 13:10中国新闻网浏览:
  围绕腾讯与“老干妈”千万元广告费之争。腾讯最新回应称,“一言难尽,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1000瓶老干妈为礼品征求类似线索。”
  舆论从字面中解读出腾讯自认倒霉的含义。腾讯除了追究3个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就只能认倒霉了吗?
  千万元广告费之争
  深圳南山区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同意原告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
  对此,腾讯6月30日晚回应称,此事系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冻结了对方应支付的欠款金额。
  据介绍,2019年3月,腾讯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不过,一夜过后,剧情反转。贵阳警方7月1日通报,那份千万元的广告协议,是曹某等3个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签协议。
  3个年龄接近40岁的“毛贼”冒充老干妈签署这份广告协议的目的说来更有意思:为了获取腾讯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目前3人,已被刑拘。
  有法律人士向中新网记者表示,按照警方目前披露的事实,“老干妈”或成“最大赢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还凭空赚了价值千万元的广告宣传。
  老干妈捡了个便宜
  北京市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向中新网表示,老干妈是否需要支付千万元广告费的关键要看公章真伪。如果3人与腾讯签订协议的公章是真公章,法院就有可能认定三人是表见代理。就此老干妈有可能需要支付1000多万元的广告费给腾讯,老干妈再向犯罪嫌疑人追责。
  所谓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目前,根据贵阳警方的通报,公章是三人伪造的。刘昌松认为,如果法院最终确认是3人伪造老干妈公章签订的广告推广协议,并且老干妈不知情。老干妈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支付广告费。“老干妈算捡了个便宜”。
  3个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刘昌松认为,目前看3人主要是涉嫌触犯《刑法》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印章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3人兼有伪造印章罪和诈骗罪,但刘昌松表示,因两罪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一般依牵连犯处理原则,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来处罚,另一罪名作为考虑因素适当从重处罚。
  “最终的处罚与定罪有关,也与受害方的损失有关。”刘昌松表示,如果是诈骗罪,三人骗到手的财产只是网络游戏礼包码的价值。如果按照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腾讯千万元广告费损失就要按这个金额来算。
  但刘昌松也表示,广告费的真正损失很难界定,尤其是想腾讯这种网络广告,与电视台的广告不一样,电视台广告时段有限,“播了一个广告就播不了另一个广告,损失容易鉴定,腾讯的网络空间无限,所以损失也难以界定”。
  刘昌松认为,老干妈事实上是存在不当得利的,但获得推广宣传,与获得其他利益有所不同,不请而推,再找老干妈要推广费,“就像强行洗车找人家要洗车费一样”,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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