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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精神与制度现代化(4)

2020-06-22 10:26正义网浏览:

  第四,保证方式推定规则。民法典第686条对原来的保证方式推定规则作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原来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一度成为民法过度商化的经典例证而被诟病。而民法典此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仍没有区分民商事保证合同而差异规范,但体现了立法者对保证合同民商性质的关注和判断。
  民商事合同类型更具开放性
  民法典合同编所规范的民商事合同类型具有开放性。合同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在合同自由理念和商业创新的当下,合同类型不断翻新,不可能将所有合同类型都作为典型合同纳入民法典。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合同编至少采用三个方法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提供了制度供给:一是允许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将交易习惯作为规范合同的法律渊源;三是对接了特别民商事合同规范。
  合同编与特别合同规范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合同规范不局限于商事规范,也可能是民事规范。如民法典第644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是新制定的特别民商事合同规范,这就为未来产生的新类型民商事合同纳入合同编规范提供了制度接口。
  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编没有规定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营业转让合同、转贷合同、明股实债合同、差额补足合同、募资合同和投资合同等。这些合同类型之所以没有纳入合同编,有的是因为研究不够成熟;有的是价值判断问题无法形成共识;还有的是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单行法规另行规定。虽然这些类型的民商事合同不是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但仍可依据合同编内容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从合同性质上看,这些具体合同或是民事合同,或是商事合同,或兼具民商事性质的合同。这就要求在以后对此类型合同立法时,要强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意识,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民商事性质匹配的规则。
  民商合一的未来展望
  民法典是对我国过去不同时期单行民事法律的体系化编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价值。其所采取的民商合一体例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为世界各国民商法典立法提供了中国范本。合同编民商合一体例也将继往开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在民商法研究方面,民法典的通过意味着研究重点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对于合同编规范解释而言,立法目的解释方法需要探究立法者对具体民商事合同的立法目的,而立法者对民商合一问题的认识对于理解立法目的至关重要。另外,体系解释方法依赖于解释者对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把握,而民法典体系正是建构在民商合一基础之上。因此,合同编的法律解释离不开对民商合一问题的关注。
  在具体内容上,民法典可以被称为民商法典,合同编更是不折不扣的民商合同编,而且未来发展可能将更加商法化。人类社会正处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跨越过程之中,互联网经济高度发达,自然人的身份在民事与商事之间已经实现快速切换。原来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商业活动,伴随着对于商业规则认识的不断加深,必然也会提升社会对商业规则和理念的认同。商业当中的效率、便捷、安全等价值也会不断向民事生活渗透。这些现象可能会推动合同编的内容在未来进一步商法化。
  合同制度规则完善与发展
  □王玄玮
  在民法典各编中,合同编所占的比重最大。民法典1260条中,合同编就有526个条文,占全部条文总数的42%。据统计,在合同编中,有112个条文系实质性修订,有70个条文为本次新增,二者所占合同编条文比重为34.6%。民法典的通过将极大促进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完善,而合同法律制度的新变化,将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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