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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私人关系(2)

2020-06-17 20:15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

  私人领域中人的自治权 
  私人在其自身的私人领域当中,享有自治权,即民法理论所称的“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意味着,私人是其私人领域的主宰者,是其私人事务的最高决定人,他有权选择他的私人生活方式,有权决定是否从事某一私人活动。他的选择和决定,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不得干预。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核心就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进而,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的规定,本质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具体表现。可见,私法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宛如一根红线,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始终。 
  私法自治原则的确立,意味着民法典对“人具有自治能力”之判断的肯定,意味着对“人具有辨别利弊的能力”之判断的肯定,进而意味着对“人具有理性”这一判断的肯定。换言之,民法典视野里的人,是一个具有成熟心智的人。他知道自己需要或不需要什么,可以识别一件事情对自己的利弊,可以作出选择、作出决定,并可以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在民法典中,一个可以享有全面的私法自治权的“理性人”门槛并不高,只不过要求他18周岁以上、并且心智健康(第18条),如此而已。与他是否接受过高等教育、是否具有文化素养或其他素质,没有关系。 
  法律保护私人利益的两个角度 
  “天下熙熙,皆为利驱”,私人领域中人的终极法律意义,在于私人利益的实现。在民法典中,私人利益被披上了法律的外衣,称为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保护,正是民法典的宗旨所在——其第3条所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保护私人利益?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其实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个角度。例如,法律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权?从前一角度来看,答案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有利于激发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财富得以增长。从后一角度来看,答案则是该财富是该私人所创造的,或者是他所合法取得的,当然要予以保护。以上两个角度相比较,“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所蕴含的“保护私人利益为手段,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才是目的”的逻辑关系,必然导向“倘若某种私人利益的保护,无助于社会公共利益,则该私人利益即无保护必要”这一判断。反之,在“私人利益”角度,“私人利益”之保护本身就是目的,只要这种私人利益并不违法,法律即应予以保护,而与该私人利益是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没有关系。 
  民法典上的私人利益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 
  民法典对于私人利益的保护,采取后一角度,即是将私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目的,而非作为手段,其典型例证,就是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033条为保护隐私权,将六种行为列入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并加以禁止,包括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入侵窥探他人私人空间、窥探他人的私密活动、他人私密部位、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及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值得讨论的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从社会管理、打击犯罪的角度,私人的信息、活动,越透明越好,最好是个人的一切行踪,都在可掌控的范围之内。这样,才可使违法犯罪分子无所遁形。然而,从私人利益角度来看,个人的信息、行踪,则是越不透明越好,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则越少被打扰越好。由此可见,在隐私的保护问题上,在很大的程度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并非是同向的。然而,民法典依然选择对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其所秉承的将私人利益之保护作为目的的价值取向,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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