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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后怎么办?(4)

2020-06-17 19:50正义网浏览:

  “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询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杨晓林建议,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以及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工作。 
  记者注意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指出,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目前,有人如苏女士和胡娟一般,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撤销了“被结婚”登记记录,也有人还奔波在维权路上。希望“被结婚者”都能早日解决“撤销难”问题。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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