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提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率(2)
2020-06-15 18:34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次
受经济下行和融资环境影响,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率低,成为引发社会治安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机关应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追赃挽损强化机制。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要构建强化司法人员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机制,增强办案人员办案与追赃并重的理念。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司法人员,有关单位要根据追赃挽损情况,考虑从职务晋升、立功嘉奖等方面加以激励,鼓励司法人员形成追赃挽损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对办案的司法人员进行考核时要设置合理的追赃挽损指标,将追赃挽损作为考评工作业绩的重要方面,从而引导司法人员提高追赃挽损意识。三是改进交流培训机制。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专门针对追赃挽损工作开展交流培训,使广大司法人员在思想上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注重涉案资产侦查。虽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是针对跨区域案件,但其所明确的及时查扣资产的工作要求,应适用于所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开展对涉案资产的侦查取证工作:一是深挖彻查资金流向。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不会通过现金形式来吸收、保管集资款,这些资金通常会进入银行账户。因此,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要立即协调开户银行等单位,调查涉案银行账户及关联账户的资金交易往来,查清资金流向轨迹,及时冻结相关资金。二是全面调查资产权属。实践中,有时没有收集关于资产权属的证据,会导致后期难以处置。因此,要全面收集证明资产权属的相关证据,确保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资产权属明确,为后续的资产处置、返还夯实基础。
加强涉案资产审理。一是对涉案资产专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出示证据证明随案移送的资产来源、性质、权属及价值等,进行举证、质证,并提出明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质证、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对资产处置依法作出裁判。二是对涉案资产的裁判要具体、明确。对来源、性质、用途等清楚的涉案财物,判处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的,一般要明确表述追缴、退赔或者返还的数额、财物的名称等相关情况,确保判项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以利于后续的涉案资产处置。
及时处置涉案资产。及时处置涉案资产对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特殊资产的提前处置。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涉案资产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资产,如食品、药品及鲜活产品等。因此,在查明资产权属的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确属赃款、赃物或者系使用赃款、赃物购买或者置换的其他财物,及时启动资产处置程序。二是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由于《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并没有明确移送执行立案的期限,加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资产复杂等多种因素,造成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笔者建议,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启动资产处置、退赔、返还程序。
落实退赔优先原则。《意见》第9条第4款规定明确了退赔优先原则,但对退赔与没收犯罪所得之间的处置顺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依据退赔优先原则,退赔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所以,在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将吸收的资金投入到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应当让位于退赔,即按照退赔优先的原则,依法优先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这种处理方式既契合法律政策精神,又有利于提高非法集资犯罪追赃挽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建立追赃挽损强化机制。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要构建强化司法人员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机制,增强办案人员办案与追赃并重的理念。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司法人员,有关单位要根据追赃挽损情况,考虑从职务晋升、立功嘉奖等方面加以激励,鼓励司法人员形成追赃挽损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对办案的司法人员进行考核时要设置合理的追赃挽损指标,将追赃挽损作为考评工作业绩的重要方面,从而引导司法人员提高追赃挽损意识。三是改进交流培训机制。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专门针对追赃挽损工作开展交流培训,使广大司法人员在思想上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注重涉案资产侦查。虽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是针对跨区域案件,但其所明确的及时查扣资产的工作要求,应适用于所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开展对涉案资产的侦查取证工作:一是深挖彻查资金流向。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不会通过现金形式来吸收、保管集资款,这些资金通常会进入银行账户。因此,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要立即协调开户银行等单位,调查涉案银行账户及关联账户的资金交易往来,查清资金流向轨迹,及时冻结相关资金。二是全面调查资产权属。实践中,有时没有收集关于资产权属的证据,会导致后期难以处置。因此,要全面收集证明资产权属的相关证据,确保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资产权属明确,为后续的资产处置、返还夯实基础。
加强涉案资产审理。一是对涉案资产专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出示证据证明随案移送的资产来源、性质、权属及价值等,进行举证、质证,并提出明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质证、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对资产处置依法作出裁判。二是对涉案资产的裁判要具体、明确。对来源、性质、用途等清楚的涉案财物,判处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的,一般要明确表述追缴、退赔或者返还的数额、财物的名称等相关情况,确保判项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以利于后续的涉案资产处置。
及时处置涉案资产。及时处置涉案资产对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特殊资产的提前处置。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涉案资产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资产,如食品、药品及鲜活产品等。因此,在查明资产权属的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确属赃款、赃物或者系使用赃款、赃物购买或者置换的其他财物,及时启动资产处置程序。二是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由于《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7条并没有明确移送执行立案的期限,加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资产复杂等多种因素,造成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笔者建议,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启动资产处置、退赔、返还程序。
落实退赔优先原则。《意见》第9条第4款规定明确了退赔优先原则,但对退赔与没收犯罪所得之间的处置顺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依据退赔优先原则,退赔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所以,在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将吸收的资金投入到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应当让位于退赔,即按照退赔优先的原则,依法优先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这种处理方式既契合法律政策精神,又有利于提高非法集资犯罪追赃挽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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