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平等和谐(2)
2020-06-15 18:19正义网浏览:次
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力度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上的救济措施,目的是要将离婚对当事人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点,保护弱势群体、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民法典在保留“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四项救济措施基础上,回应了社会救济范围过窄的问题,加大了离婚的救济范围和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婚姻法家务劳动补偿需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适用前提,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夫妻分别财产扩大到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此,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均分共有财产的基础上,不仅可以适用照顾女方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还可以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原因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当时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对家务劳动的理解局限于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忽略了夫妻因人力资本投资方向不同,导致女性在退出特定婚姻关系后谋生能力下降等深层次问题。婚姻关系结束,但因婚姻带来的家务劳动没有结束,一方因全部或过多地承担家务劳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结束,如果仅以均分财产的方式处理,对有些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为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增强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为婚姻付出一方的财产利益,民法典增加了离婚经济补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二是,扩大了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力度。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列为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扩大了救济范围。与此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原因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了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一般采均等分割,但基于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为体现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除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外,还可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虽然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明确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替代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但有调查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停止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而且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比例还比较高,甚至远超过照顾女方原则的适用。据此,民法典在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尊重法律传统、尊重司法习惯出发,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写入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规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仅有利于个案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而且可以有效缓解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的举证难、赔偿数额少的问题。要指出的是,加大离婚经济补偿和对无过错方的救济,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维护家庭伦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引作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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