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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低龄未成年人"触法",降刑责年龄管用吗?(2)

2020-06-05 13:21工人日报浏览:

  郑子殷经办过一个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一个男孩在14周岁之前发生过多起伤人杀人案件,满了14周岁之后再次杀害一名6岁女孩未遂,被判6年。男孩减刑出狱后不到两个月,再次发生奸杀案件。
  “这个孩子在5岁以后,母亲就一直在外打工,父亲并不管他,他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郑子殷说,“家庭不管、辍学时有关部门不管,包括后来的一抓一放再一抓,整个过程都没有监管介入和行为矫治,最后酿成悲剧,令人痛心。”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相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更多从社会治理角度,考虑其犯罪成因,在预防犯罪上形成协同合力,避免因极端个案出现的过度反应。”李奋飞说。
  三问 如何做到宽容不纵容?
  采访中,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一放了之”“一罚了之”。
  “梳理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四类措施: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苑宁宁介绍。
  不过,苑宁宁也指出,“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措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苑宁宁认为,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没有能力管教、怎么管、谁来负责监督父母管教等,法律还存在空白。而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收容教养措施没有了执行场所,加之收容教养如何适用、性质是什么,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当务之急是立足我国国情、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苑宁宁说,“这套制度包括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制度,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制度。”
  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指出,探索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机制。最高检《201-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包括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在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记者了解到,成都、上海等地的检察机关已探索建立了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失职监护人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一定时间的关于监护义务履行、教养子女技巧等方面的教育。
  “对于极端案件,要开展对于少年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估,关注少年身体发育成熟与认知水平不同步的矛盾,把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责任建立起来。”李奋飞说。
  在童小军看来,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可预防可纠正的,需要建立一个包含行为矫正服务在内的少年司法体系。
  “既然养育和成长的外部环境是大多数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那么,如果给他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全可以挽救回来,让其回归正常。”童小军说。
  卢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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