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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的百万巨债

2020-06-03 12:41正义网浏览:
  近日,河北衡水的孙大爷收到再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了孙大爷承担1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孙大爷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脸上露出难得的笑容。 
  这事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19年5月,孙大爷神情憔悴、满脸疑惑地来到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一边诉说,一边抹泪。“我不服这个判决,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我没有给她做过抵押担保,为什么判我承担100万元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桃城区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认真倾听了孙大爷的申诉。孙大爷告诉检察官,2014年9月20日、10月30日,盛某两次向刘某借款,金额分别是70万元、30万元。10月30日,盛某写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注明月利率2%,利息每月一清。2015年4月29日,孙大爷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书写下“自愿将位于×路北侧二幢三房4号住宅、×路北侧二幢5号门店1-2层作为向刘某借款抵押物”。盛某在上述文字下方书写“担保人盛某”,最下方是孙大爷父子的签名及日期。后刘某以盛某为借款人、孙大爷父子为担保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盛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孙大爷父子在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大爷哭诉,我写这个所谓的“抵押证明”是因为我儿子要向刘某借钱,我才拿房产给我儿子担保,我跟盛某根本不认识,我怎么可能给她担保?莫名摊上债务,孙大爷赶紧向法院申请再审,却被驳回。再后来,孙大爷为这事奔波了一年,也没有进展。 
  “刘某根本没有借钱给我儿子,怎么还让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孙大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还他清白,更希望排除这莫须有的100万元巨债。 
  办案检察官调卷反复审阅案件及有关申诉材料,发现案件的核心焦点是孙大爷应否承担担保责任,而认定本案的关键性证据是孙大爷在身份证空白处书写的所谓“抵押证明”。检察官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这份“抵押证明”里有蹊跷。于是,检察官约见了法官、双方当事人,得知案涉借款均是刘某转账至盛某账户。 
  经过审查,检察官认为该证据作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存在问题:如果孙大爷的儿子是债务人,孙大爷用房产作抵押,刘某是抵押权人,但刘某并没有将借款打给孙大爷的儿子,而是打给了盛某,盛某应当是债务人。但在“抵押证明”上盛某却又成了担保人,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上,债务人同时又是担保人?不符合法理,存在矛盾。 
  检察官审查认为,孙大爷2015年4月签字的抵押证明,应认定为孙大爷欲以两套房产作为儿子向刘某借款的抵押物,而盛某提供了信用担保。孙大爷的儿子是借款人、孙大爷是抵押人,盛某是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孙大爷并没有为盛某2014年9月至10月向刘某借款100万元提供追加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本案“先借款、后担保”,造成借款担保错觉,导致担保责任的错误承担。 
  2019年7月,检察官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销孙大爷父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结果。 
  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不具有终局性,但具有程序的启动性,特别是再审检察建议,一旦提出必然引起司法资源的再利用。如果监督得不准,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评价,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生效裁判监督上要把握一个“准”字。近年来,桃城区检察院立足于精准监督,聚焦做强民事检察,提出的10余件再审检察建议,做到了件件被采纳,件件被改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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