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无理由退货”是有益的消费尝试
2020-05-21 19:52工人日报浏览:次
据《工人日报》报道,日前,广东深圳市消委会发起“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公益活动,鼓励深圳线下实体店以“自主承诺、自愿实施”的形式参与。该活动获得行业协会、大型商场、连锁品牌的积极响应,已有至少13家企业旗下共计635家门店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
线上无理由退货是消法确立的一项消保基本规定,是线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网购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目前,该制度的运行已日渐成熟。相比之下,线下退货还处在“有理由”阶段。根据消法规定,线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才可行使退货权。
“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是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有益的双赢尝试。实体商家通过主动承担责任,自发地将法定的网购后悔权拓展到线下实体购物环境中,给了线下消费者后悔和再选择的机会,也让无理由退货制度实现了线上线下的对接。这对探索完善消保制度、增强消费活力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在“线下无理由退货”模式中,不论商品或服务有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退货,即便是因为“不喜欢”这一主观好恶,消费者也可以退货,而且无需向商家说明为什么。
当然,“线下无理由退货”也并非完全“无条件退货”,就像“线上无理由退货”一样,消费者退货需满足“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赠品、配件等一并退回”“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等条件,这些必要限定条件能够有效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商家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活动的积极性。
目前,参与活动的商家均承诺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个别商家允许的退货期长达30天,甚至“无限期”。这让线下消费者拥有充足的后悔时间,也拥有了充足的价格比较、数量查校和质量鉴别的时间。在各地消费市场亟待恢复的当下,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顾虑减少了,消费的信心和热情会提升,商家也将因此受益。
“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虽然并非法定动作,却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基于双方合意的约定,具有可行性和法律效力,也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行和推介。当然,消费者有了“无理由退货”的依仗,也不能随意为之,像之前有些线上退货那样,恶意行使权利甚至戏耍商家。既然是好事,那么买卖双方都应多一些诚信,共同把好事做好。(李英锋)(责任编辑:刘晓方)
线上无理由退货是消法确立的一项消保基本规定,是线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网购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目前,该制度的运行已日渐成熟。相比之下,线下退货还处在“有理由”阶段。根据消法规定,线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才可行使退货权。
“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是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有益的双赢尝试。实体商家通过主动承担责任,自发地将法定的网购后悔权拓展到线下实体购物环境中,给了线下消费者后悔和再选择的机会,也让无理由退货制度实现了线上线下的对接。这对探索完善消保制度、增强消费活力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在“线下无理由退货”模式中,不论商品或服务有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退货,即便是因为“不喜欢”这一主观好恶,消费者也可以退货,而且无需向商家说明为什么。
当然,“线下无理由退货”也并非完全“无条件退货”,就像“线上无理由退货”一样,消费者退货需满足“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赠品、配件等一并退回”“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等条件,这些必要限定条件能够有效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商家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活动的积极性。
目前,参与活动的商家均承诺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个别商家允许的退货期长达30天,甚至“无限期”。这让线下消费者拥有充足的后悔时间,也拥有了充足的价格比较、数量查校和质量鉴别的时间。在各地消费市场亟待恢复的当下,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顾虑减少了,消费的信心和热情会提升,商家也将因此受益。
“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虽然并非法定动作,却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基于双方合意的约定,具有可行性和法律效力,也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行和推介。当然,消费者有了“无理由退货”的依仗,也不能随意为之,像之前有些线上退货那样,恶意行使权利甚至戏耍商家。既然是好事,那么买卖双方都应多一些诚信,共同把好事做好。(李英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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