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林木也犯罪?上诉人认罪认罚补植复绿被轻判
2020-05-15 11:05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荆门5月14日电(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韩眺)“我自愿认罪认罚,今后一定改正错误,积极回报社会!”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在一起滥伐林木上诉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庭审时被告人杜某某真诚悔过。
2018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其经营的林木,随后将所砍伐的林木销售,获利7868元。经鉴定,杜某某砍伐林木蓄积33余立方米。一审中,杜某某认为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且砍伐的是自己经营的林木,拒不认罪,也不承认经鉴定的砍伐林木蓄积。鉴于杜某某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方没有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杜某某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荆门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材料,依法讯问杜某某,对于其提出的案件定性疑问,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只要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就构成滥伐林木行为。承办人还向杜某某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其“认罚”考察的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会结合赔偿损失等因素来考量。
最终,杜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退赃7868元,缴纳罚金3000元,补栽树苗150余株。事后,该院派员现场查看了“补植复绿”情况,栽种的树苗均已成活,长势良好。
在二审庭审现场,出庭检察员提交了委托司法局出具的对杜某某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杜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新证据,根据杜某某退赃、悔罪、生态修复行为等法定及酌定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期两年执行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8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其经营的林木,随后将所砍伐的林木销售,获利7868元。经鉴定,杜某某砍伐林木蓄积33余立方米。一审中,杜某某认为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且砍伐的是自己经营的林木,拒不认罪,也不承认经鉴定的砍伐林木蓄积。鉴于杜某某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方没有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杜某某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荆门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材料,依法讯问杜某某,对于其提出的案件定性疑问,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只要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就构成滥伐林木行为。承办人还向杜某某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其“认罚”考察的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会结合赔偿损失等因素来考量。
最终,杜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退赃7868元,缴纳罚金3000元,补栽树苗150余株。事后,该院派员现场查看了“补植复绿”情况,栽种的树苗均已成活,长势良好。
在二审庭审现场,出庭检察员提交了委托司法局出具的对杜某某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杜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新证据,根据杜某某退赃、悔罪、生态修复行为等法定及酌定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期两年执行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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