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出庭履职 山东德州苏杰涉黑案二审宣判(3)
2020-05-15 11:05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德州5月14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高忠祥 阮娴)2020年4月22日上午,由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出庭履行职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过硬的办案能力,创新的办案思维和措施,把案件办成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近日,记者走进办案团队,跟着检察官一起重温了一年多来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坚守。
案情回顾:扫黑除恶以来德州首起涉黑案
2008年5月以来,上诉人苏杰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垄断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路运营,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27起、违法行为2起。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开展多项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9月12日,庆云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七项罪名将被告人苏杰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将被告人苏某、王某、王某刚等10人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一审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分处罚金。被告人苏某等10人一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引导侦查完善涉黑证据 还原犯罪事实
回顾案件,庆云县办案检察官刘宁波介绍,2019年2月28日,该案移送到检察院。“我们发现,苏杰和其组织成员都有数起寻衅滋事等个案,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都证据确凿。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除了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还要有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本案刚移送过来时,确定其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证据比较单薄,形不成证据链。”
围绕这两个关键点,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王金英有一个厚厚的笔记本,记的都是她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证据的细节。这一本密密麻麻的笔记本这起涉黑案成功办理的一个“法宝”。“我们先后对139册证据卷、43起个案进行认真梳理、严格审查,提出补充侦查提纲33份155条700余项,引导补充案卷72册、证据材料200余份,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4人、追诉违法犯罪事实24起。”王金英介绍,到案件快开庭时的关键时期,侦查机关派人和我们联合办公,审查发现什么问题,立即引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去侦查取证,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苏杰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9月12日,庆云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七项罪名将被告人苏杰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将被告人苏某、王某、王某刚等10人提起公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过硬的办案能力,创新的办案思维和措施,把案件办成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近日,记者走进办案团队,跟着检察官一起重温了一年多来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坚守。
案情回顾:扫黑除恶以来德州首起涉黑案
2008年5月以来,上诉人苏杰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垄断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路运营,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27起、违法行为2起。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开展多项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9月12日,庆云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七项罪名将被告人苏杰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将被告人苏某、王某、王某刚等10人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一审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分处罚金。被告人苏某等10人一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引导侦查完善涉黑证据 还原犯罪事实
回顾案件,庆云县办案检察官刘宁波介绍,2019年2月28日,该案移送到检察院。“我们发现,苏杰和其组织成员都有数起寻衅滋事等个案,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都证据确凿。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除了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还要有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本案刚移送过来时,确定其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证据比较单薄,形不成证据链。”
围绕这两个关键点,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王金英有一个厚厚的笔记本,记的都是她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证据的细节。这一本密密麻麻的笔记本这起涉黑案成功办理的一个“法宝”。“我们先后对139册证据卷、43起个案进行认真梳理、严格审查,提出补充侦查提纲33份155条700余项,引导补充案卷72册、证据材料200余份,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4人、追诉违法犯罪事实24起。”王金英介绍,到案件快开庭时的关键时期,侦查机关派人和我们联合办公,审查发现什么问题,立即引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去侦查取证,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苏杰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9月12日,庆云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七项罪名将被告人苏杰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将被告人苏某、王某、王某刚等10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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