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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虚假诉讼行将败露 主动申请撤诉?哪有那么容易(3)

2020-05-13 19:09正义网浏览:

  2020年4月29日,这起系列抗诉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出庭履行职责。法庭调查阶段,李卫东宣读民事抗诉书,围绕本案三个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证。这三个焦点问题分别是:郑某斌等人的原审民事诉讼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郑某斌等人在再审期间申请撤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法院能否准许;法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作出撤回裁定,检察机关能否进行监督。
  抗诉书指出,郑某斌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诚信,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依法予以惩戒。原审法院置明确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于不顾,怠于履行惩戒虚假诉讼的裁判义务,不合理劝导对方当事人同意郑某斌等人撤诉申请,进而错误认定本案的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准予撤诉的生效民事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唯有如此,法律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才能得以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才能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守护下得以坚定维系。
  “你们在公安机关陈述范厚传借款的有关情况是否属实?”“为何要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怎么看待自己的起诉行为和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庭审中,检察官对郑某斌等原审原告进行了询问。各原审原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愿意赔偿因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而给甲集团公司、甲四分公司造成的损失。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在已认定民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对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进行惩戒?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对于此起系列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将继续关注其进展情况。
  据了解,2017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专项引领、重点推进、个案督办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涉虚假诉讼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三年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175件。这些虚假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发生领域集中、系列案件较多、法律从业人员时有参与等四大特点。
  从安徽省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办案实践看,虚假诉讼类型不限于双方恶意通谋逃避债务履行或谋取非法利益,还包括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案,就是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
  让诉讼失信者得到应有惩戒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卫东
  虚假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它骗取的是法院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以司法机关为欺骗对象而实施的欺诈,实质上已明显突破了诉讼各方私人利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法益。可以说,一件虚假的民事诉讼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是全方位的、辐射性的。基于此,不管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对虚假诉讼的相关行为持否定态度,明确一经查实,就应根据情节轻重,坚决予以民事惩戒和刑事处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查实存在捏造事实、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失信行为,不能视而不见、放任不管,而应该是一经发现,及时认定,依法处理,确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让诉讼失信者得到应有惩戒,同时以鲜明立场告诉大家,司法机关是我们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理应得到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的充分尊重,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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