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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调卷审查“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案 改判风波背后(2)

2020-05-13 18:52中国青年报浏览:

  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这成为法院以强奸罪,而非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定罪依据。
  在当地村民印象中,杨某燕是个懂事、可爱的女孩。陈礼言的家中,保存着多张学校颁发给杨某燕的奖状。
  这起对未成年人实施残忍侵害的恶性案件,在当地引起震动。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表示,杨光毅的伤害对象是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虽然杨光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惩处。
  “我没看到凶手有悔罪表现”
  陈礼言记得,2018年10月4日下午4时,发现女儿杨某燕失踪后,她联系了女儿的同学、老师,又发动亲戚朋友及周边村民到附近搜寻,都没找到,于当晚七八点左右报了警。
  “当时全村人都参与搜寻,但杨光毅和他父母没有参与。”陈礼言说,第二天早上,她看到杨光毅和他父母在屋旁耕地,还问他们有没有见过她女儿,杨光毅家人说没有见过,杨光毅在一旁沉默不语。
  当时村里有人怀疑杨某燕的失踪与杨光毅有关,杨某燕的舅舅陈天传要求警方“把他抓去问话”。
  案件材料显示,杨光毅当时被公安机关带到伯劳派出所调查。后来公安机关通知杨光毅的父亲接其回家,其父怀疑儿子,问其是否作案,杨光毅承认,并说了作案过程,杨父说服杨光毅自首。10月6日2时许,在父亲的陪同下,杨光毅到伯劳派出所投案。
  陈礼言并不认可杨光毅投案是自首悔罪行为。她认为,“警方最初调查他时,他并没有承认,是有人怀疑他,被迫自首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一审、二审判决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审中认定杨光毅父亲规劝陪同其自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相应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让陈礼言一家感到气愤的是,杨光毅被抓当天,在当地村委和司法部门组织下,两次与杨家人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我没看到凶手有悔罪表现,从出事到现在,他和家人一句道歉没有,一分钱赔偿没有,甚至连刑事判决责令退赔的32元都没给。”陈礼言说。
  5月10日,记者从伯劳镇平心村村民处获悉,案发后杨光毅家人很少回村居住。他们家居住的二层楼房紧靠马路边,一楼原来作为门面出租给商贩,现在大门紧闭,人去楼空。
  陈天传说,除了刑事判决,他们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杨光毅赔偿被害人家属31万余元。但因杨某燕的母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光毅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法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判决被终止执行。
  陈天传表示,姐姐陈礼言家尽管生活困难,但并不指望能获得杨光毅家的经济赔偿,只求能判处杨光毅死刑,给被其残忍杀害的女儿一个交代。
  对凶手是否应进行精神病鉴定
  在一审判决书中,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看到,杨光毅的父亲作证称,杨光毅精神有些不正常,说话结巴,平时不接触人,喜欢和小孩子玩,性格孤僻,有时会偷女人的内衣,但没去医院治疗过。
  一审宣判后,杨光毅提起上诉,以其没有控辨能力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申请对杨光毅进行精神病鉴定。
  法院一审、二审时对此未予认可。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杨光毅没有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关治疗依据;杨光毅作案逻辑性强,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控辨能力;杨光毅庭审表现正常,从庭审看,虽然杨光毅说话慢,且不够连贯,但能够详细说出作案全过程,思维清晰,神情专注。故杨光毅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明确认知能力,能够控制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杨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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