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为诈骗团伙“洗钱” 从“赃款”中获利均获刑
2020-05-08 16:14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丽水5月7日电(通讯员叶太阳 李辉)我们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你的快递丢失,现在可以获得赔偿!”“你的贷款未还将给你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现在可以帮你消除影响”“你可以通过我们的软件,快速办理贷款!”……有时候,人们在为网络信贷、网络消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苦恼不已,当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出现之时,甚至来不及辨别真相,就这样“慌慌张张”地掉入诈骗团伙设好的“陷阱”里面。当然,诈骗团伙为了实现最后的获利,还需要专门的取款人将钱财取出,而在现实中,就有这么一批犯罪团伙,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取款服务,并在取出的“赃款”中分取“服务费”。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以翁华、周彬等11人在福建省龙岩市为诈骗团伙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收取取款总额的7%—8%作为报酬。近日,经浙江省景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景宁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翁华、周彬等11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8000元人民币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18年10月,翁华与他人合谋寻找“客户”(实施诈骗的人)及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一起为诈骗团伙“洗钱”获利,先后找来了郑明、周彬等人,周彬找来曾威、肖强、周平等人,翁华等人为“客户”转账取款的流程是:找好“客户”且在其需要取款时,翁华就将周彬、郑明及周平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客户”,“客户”收到款之后,就会将“收款截图”发给翁华,翁华将“收款截图”发给周彬核对,周彬核实款项到账后,安排曾威、肖强等人去取钱,并把钱交给翁华,而周平则负责寻找兼职转账的人及寻找微信二维码,该团伙为“客户”转账取款持续到2019年春节前后,因翁华与“客户”产生矛盾,遂暂时停止取款。
2019年2月份,翁华找来余冰、周彬、郑明等人,重新开始为诈骗团伙转账取款,直到2019年4月份,该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期间,翁华等人组建了联系更加紧密的转账取款团伙,翁华与余冰负责寻找诈骗团伙,负责与郑明、周彬团队对接,郑明团队包括徐武、罗芳、周平,该团队负责寻找诈骗团伙所需要的微信二维码,及二维码收到诈骗款项后的账目登记工作;周彬团队包括曾威、肖强、曾朝、曾洲,该团伙负责将郑明团伙二维码的钱转入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的钱提现,将现金取出之后,交给翁华或者周彬。郑明、周彬还负责对所在团队成员的监管、与翁华等人对账、工资结算等工作。
经景宁县法院审理,认为以上11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账户、为诈骗团伙取款,均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在办案中,11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认罚表现,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以翁华、周彬等11人在福建省龙岩市为诈骗团伙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收取取款总额的7%—8%作为报酬。近日,经浙江省景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景宁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翁华、周彬等11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8000元人民币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18年10月,翁华与他人合谋寻找“客户”(实施诈骗的人)及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一起为诈骗团伙“洗钱”获利,先后找来了郑明、周彬等人,周彬找来曾威、肖强、周平等人,翁华等人为“客户”转账取款的流程是:找好“客户”且在其需要取款时,翁华就将周彬、郑明及周平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客户”,“客户”收到款之后,就会将“收款截图”发给翁华,翁华将“收款截图”发给周彬核对,周彬核实款项到账后,安排曾威、肖强等人去取钱,并把钱交给翁华,而周平则负责寻找兼职转账的人及寻找微信二维码,该团伙为“客户”转账取款持续到2019年春节前后,因翁华与“客户”产生矛盾,遂暂时停止取款。
2019年2月份,翁华找来余冰、周彬、郑明等人,重新开始为诈骗团伙转账取款,直到2019年4月份,该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期间,翁华等人组建了联系更加紧密的转账取款团伙,翁华与余冰负责寻找诈骗团伙,负责与郑明、周彬团队对接,郑明团队包括徐武、罗芳、周平,该团队负责寻找诈骗团伙所需要的微信二维码,及二维码收到诈骗款项后的账目登记工作;周彬团队包括曾威、肖强、曾朝、曾洲,该团伙负责将郑明团伙二维码的钱转入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的钱提现,将现金取出之后,交给翁华或者周彬。郑明、周彬还负责对所在团队成员的监管、与翁华等人对账、工资结算等工作。
经景宁县法院审理,认为以上11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账户、为诈骗团伙取款,均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在办案中,11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认罚表现,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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