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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成热词,概念怎么来的? 哪些"件"可以被削减?(3)

2020-05-07 15:26正义网浏览:

“新时代司法新概念——案-件比”特别报道之一 
“案-件比”概念怎么来
降低“案-件比”,引导检察机关把工作做到极致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标志着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案-件比”很快成为热词,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关注,并被形象地比喻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那么,“案-件比”这一概念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提出的,经历了怎样的论证过程,又将对检察机关办案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孵化“案-件比”的亲历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比”研制小组的有关同志。 
  内部小会议部署了一个大课题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评价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尺。 
  最高检案管办主任董桂文告诉记者,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仅期待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感受到司法过程的有序与效率,“最高检党组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科学构建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判标准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 
  梳理近年来的检察编年史可以发现,首次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这一课题是在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随后,最高检主要领导在不同会议上,多次提出要研究收“案”与检务管理中统计为“件”数之间的“案-件比”指标评价概念,并强调要用这样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来自我加压,真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 
  “事实上,最高检建立‘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的动议比‘官方发布’的时间还要早一些。这个概念是最高检主要领导首次提出来的。”董桂文回忆,在2018年底最高检机关召开的一次内部会议上,院主要领导提出,围绕一起案件,司法机关开展的有些业务活动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的,这样的业务活动越多,就意味着办案时间越长,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就可能越低。 
  内部会议虽小,却给负责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业务考评、数据统计的最高检案管办布置了一个大课题——如何通过优化检务管理,科学设置管理指标,把不必要的业务活动“瘦身”,以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在最高检院领导的指导下,最高检案管办围绕建立“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这份“作业”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并且在较短时间内提交了专项工作报告,对构建“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提出了初步的思考。 
  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内,案管办广泛征求各地检察机关和最高检各业务厅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6次修改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检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共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2019年10月,最高检基本确定了“案-件比”的概念、计算方法、有关内容的选择,并作为核心指标纳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在2019年12月20日举行的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今年1月9日下发,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解决难点——测算初始“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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