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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海里电鱼不仅坐牢还得赔钱(2)

2020-04-30 09:57法制日报浏览:

  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从码头、渔船等处收购海龟,并通过整车装运、客车零带等方式销往广东,总数达133只。经鉴定,这些海龟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公告期满,未有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5月,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各被告实施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侵权行为,共同促成了从舟山收购到广东贩卖海龟的完整利益链,主观上具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错,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应当追究相应侵权责任。
  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9年11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求,判令12名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340.6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源头、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流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各环节违法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的惩治。作为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社会大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陈某某等10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部分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系列案线索,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模式,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侦查和民事调查的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多次与相关行政部门、研究所进行会商研讨,建立一套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损害认定模型,由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生态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的年度意见,适用于该年度检察机关办理全部非法捕捞案件。对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增殖放流作为赔偿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增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因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沙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全体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余元的鱼苗和成鱼,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南沙区检察院在广东省首创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办公室,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办理工作机制,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一揽子评估”解决鉴定难问题。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展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实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记者 周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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