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多部旧手机翻新售卖 假冒"华为"注册商标案开庭
2020-04-25 10:06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杭州4月24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林舒 姜俊)8000多部旧手机摇身一变成为“崭新”的华为手机销往全国各地,4月22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提起的姜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姜某与他人合谋,组建了一个翻新机团队。该团队从电子产品市场购入大量华为正品旧手机以及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后盖等零配件,后对旧手机进行清洁、修理,并更换上崭新的屏幕、后盖等配件,并由专人检查并删除旧手机内的数据,再对手机重新打码进行包装塑封,流水线化生产运作,一部旧手机摇身一变就成了“崭新”的华为手机,最后通过网上大型购物网站以及通信市场在线上、线下平台销往全国各地。该案涉翻新手机8000余部,销售金额共计850余万元。
该院审查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仅写明涉案手机系假冒,对认定假冒的具体理由未作说明,也没有提供作出判断的技术性或外观性依据。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更为详尽的鉴定报告及真伪鉴别说明,明确犯罪嫌疑人在翻新手机过程中均系采用了更换屏幕、后盖等涉及商标替换的行为,且所使用的屏幕、后盖等零配件均未经华为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华为标识的充电器也系假冒。
在侦查阶段,以账本统计的方式认定该案销售数额600余万元。进入到审查起诉过程当中,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表明账本登记不全,说明销售数额尚未全部查实。经综合分析账本、微信往来款、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后,检察官开始从犯罪嫌疑人处寻找突破口。经过严密的讯问,姜某、潘某均承认,潘某银行账户往来的款项均为翻新手机的销售款。检察官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和电子证据,最终确定该案销售数额850余万元。
审查终结前,在案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因处于疫情期,检察官召集侦查人员、部分嫌疑人、辩护人、被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诉前会议。会上,各方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对案件事实、罪名、情节认定基本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向被害单位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退赃。被害公司代表表示认可和支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打击。
最终,通过诉前会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共计退出违法所得83.7万元,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合理有序的举证示证,向法庭完整展示被告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在制造翻新手机过程中使用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就“制假手机的数量”“涉案销售金额”“配件金额是否应予以扣除”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
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有理有据的法庭教育,说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责任编辑:刘晓方)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姜某与他人合谋,组建了一个翻新机团队。该团队从电子产品市场购入大量华为正品旧手机以及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后盖等零配件,后对旧手机进行清洁、修理,并更换上崭新的屏幕、后盖等配件,并由专人检查并删除旧手机内的数据,再对手机重新打码进行包装塑封,流水线化生产运作,一部旧手机摇身一变就成了“崭新”的华为手机,最后通过网上大型购物网站以及通信市场在线上、线下平台销往全国各地。该案涉翻新手机8000余部,销售金额共计850余万元。
该院审查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仅写明涉案手机系假冒,对认定假冒的具体理由未作说明,也没有提供作出判断的技术性或外观性依据。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更为详尽的鉴定报告及真伪鉴别说明,明确犯罪嫌疑人在翻新手机过程中均系采用了更换屏幕、后盖等涉及商标替换的行为,且所使用的屏幕、后盖等零配件均未经华为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华为标识的充电器也系假冒。
在侦查阶段,以账本统计的方式认定该案销售数额600余万元。进入到审查起诉过程当中,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表明账本登记不全,说明销售数额尚未全部查实。经综合分析账本、微信往来款、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后,检察官开始从犯罪嫌疑人处寻找突破口。经过严密的讯问,姜某、潘某均承认,潘某银行账户往来的款项均为翻新手机的销售款。检察官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和电子证据,最终确定该案销售数额850余万元。
审查终结前,在案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因处于疫情期,检察官召集侦查人员、部分嫌疑人、辩护人、被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诉前会议。会上,各方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对案件事实、罪名、情节认定基本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向被害单位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退赃。被害公司代表表示认可和支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打击。
最终,通过诉前会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共计退出违法所得83.7万元,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合理有序的举证示证,向法庭完整展示被告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在制造翻新手机过程中使用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就“制假手机的数量”“涉案销售金额”“配件金额是否应予以扣除”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
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有理有据的法庭教育,说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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