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组织成员低龄化,这五类人将从重处罚!(2)
2020-04-24 10:10最高人民检察院浏览: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类人员将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以下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上述人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严格依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避免纠缠细枝末节。
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时提请逮捕。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要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一是依法参与案件辩护代理。二是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王学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意见》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意见》还要求,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