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3.2克 获刑三年
2020-04-22 10:2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益阳4月21日电(通讯员雷苗)近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34岁的吕某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原本是益阳市资阳区畜牧水产局事业编职工,2017年7月21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某从上线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两次在益阳市区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共计3.2克,收取毒资共计约1600元。
案发后,吕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现年34岁的吕某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原本是益阳市资阳区畜牧水产局事业编职工,2017年7月21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某从上线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两次在益阳市区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共计3.2克,收取毒资共计约1600元。
案发后,吕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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